趙女在某五星級飯店自助吧工作,後來因工時、工作內容等問題,向公司提自願離職,事後趙女覺得公司已違反勞基法,因公司少幫她提撥7日的勞工退休金及勞保,且遲延給付特休的工資與加班費,遂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趙女在離職申請單上寫的原因為「職場適應不良」,並未表明是因公司違反勞基法才離職,且公司事後已補給加班費與特休的工資,判趙女敗訴。
- 法院見解
- 趙女是否為自願離職?
離職申請單為趙女親自填寫簽名,離職原因也以手寫方式記載「職場環境不適」,且離職申請單也未提及公司有違反勞基法情事。又趙女與公司line的紀錄中也有提及因無法配合公司的排班時間與因工作表現不佳而萌生辭意等語,由此可知趙女應為自願離職。
- 趙女自願離職後,可否因公司少幫她提撥7日的勞工退休金及勞保,改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呢?
(1)勞工發現公司違反勞基法向公司提離職,公司表示離職申請單要填寫自願離職,才給予離職證明,但勞工離職原因絕對不能填寫自願離職或者職場不適應等等,因法院通常會認為勞工填寫自願離職單屬於自願離職,不能再依勞基法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故勞工應於離職申請單詳細表明公司違反勞基法才離職。
(2)如果勞工是因為雇主的脅迫或詐欺之下,簽下自願離職書,勞工就需要負舉證之責。例如離職錄音、與主管的line對話紀錄等等,作為之後證明雇主行為違法的證據,才能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趙女終止勞動契約之時效?
如果勞工發現公司違反勞基法,例如高薪低報,應該於知悉後30日內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如果從知悉公司違法時起算超過30天,就無法主張公司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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