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個案件,我們從頭到尾都不敢說法官判錯,因為我們沒有看過鑑定報告,也沒有接觸過被告本人,更沒有看過全部卷證資料。
我們質疑的是,既然法院已經做出無罪判決,但是認為有就醫的必要,那你要做的不應該是交保,或者是沒有辦法交保之後繼續羈押,而是應該下個裁定用監護處分來處理有監護必要的被告。
但是你卻選擇用交保?無罪交保是很不可思議的狀況,實務上沒人會這麼做。儘管法律有規定你可以這麼做(刑事訴訟法第316條),但那種不合邏輯、華西街的東西能用嗎?
至於部長接受記者訪問說什麼天地不容,就扯遠了。如果法務部能在偵查階段就給足預算做精神鑑定,距離案發時間最近也最能判斷「行為時」是不是真的沒有行為能力?但是,據說法務部沒有這筆預算。所以被告幾乎都是到法院審判時才送鑑定,這時被告已經很懂該怎麼裝了,鑑定出來的結果還會準嗎?
法律規定精障就是沒有或減輕刑責。對於精障又拒絕就醫服藥的行為人,有沒有處罰的空間,立法上可以討論,法務部大可提出修法草案,但是你們做了沒?
出事喊精障無罪天理不容,其他該做的事不做,真的令人汗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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