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工程行老闆離婚後被妻子訴請剩餘財產分配,但他主張妻子浪費成習,10多年來對他未曾聞問,法院審理後,認為2人結婚50多年,妻子對他婚後財產增加也有貢獻,判妻子可分到剩餘財產的差額3分之1。可上訴。
一、法院認為
法院審酌雙方結婚逾50年,認為妻子在家撫育子女,打點家中大小事務,對丈夫的婚後財產增加有所貢獻,直到93年分居後雙方才漸行漸遠,各自處理工作、生活及財務,因而認為妻子分居後未就丈夫增加財產提供任何幫助,故只能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3分之1。
二、常見問題
- 如何酌減剩餘財產分配?
- 原則上,夫妻離婚時,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例如男方婚後財產有1000萬,女方婚後財產有600萬,則女方可以向男方請求200萬元(〈1000-600〉÷2=200)。但如果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法院判斷顯失公平之相關因素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婚姻無協力貢獻、無操持家務、無教養子女、無負擔家用開銷、無出資房產、婚姻存續期間、未共同生活期間、無照顧男方雙親、未在金錢上互相扶持、無子女、已先贈與特定財產、婚姻破綻原因、無疾病照料、夫妻感情不睦、已清償對方債務等項。根據學者研究,審酌頻率最高者為「婚姻無貢獻」、「不務正業」、「浪費成習」,其中男性無工作被法院認為是「不務正業」之情形,比女性足足多出兩倍。女性雖常被主張「無操持家務」,但被酌減的比例(18.6%)較男性被酌減的比例(71.4%)少很多。另外,「無照顧男方雙親」及「無子女」此二因素,只有在女方為請求人時才會被法院審酌,尤其後者使女方多受酌減分配額的結果。可見法院審酌夫妻對於婚姻的貢獻程度,會因為性別而有不同,是否妥當,值得深思。
- 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房子算剩餘財產?
如果男方婚前買房,且以婚後所得償還房貸,雖然減少了婚後財產,但依民法第1030條之2第2項規定,男方所繳的房貸之後也是要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女方是可以分到男方還貸款的財產的,但房屋本身女生是分不到的。如果是女生幫忙繳男方的房貸,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女方是可以向男方請求償還的。簡單來說,婚前買的房子,配偶是分不到房子本身,但如果買房的人用婚後所得繳的房貸則要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如果是配偶幫忙還房貸,也可以請求對方償還。例如男方婚前買一棟600萬元的房子,婚前頭期款已繳100萬元,婚後男方用薪水繳了500萬元的房貸,女方可主張這500萬元要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 可以用贈與的方式減少婚後財產?
如果是為了減少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而於離婚前5年內贈與財產給他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配偶是有機會要求將該財產視為婚後財產而列入計算。本案丈夫因感謝黃姓友人照顧他10餘年,因此送她台北價值約6千萬的房產,主張不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但最後該房產還是有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三、法律救生員認為
剩餘財產分配是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有適用,若為了避免之後剩餘財產分配的麻煩,或不想將財產分給配偶,最好在婚前就約定好適用分別財產制,就可以各自保有各自的財產。但如果是在婚前協議中約定各自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拋棄是否有效,則有爭議。又因為剩餘財產分配的案件牽涉雙方的利益甚鉅,到底哪些財產要列入計算,哪些財產不列入計算或扣除,甚至可以追加計算視為婚後財產等問題,雙方一定爭執不休,建議可以向律師諮詢清楚或委任律師處理,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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