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社長裴偉在股東會談話的錄音檔日前曝光,引發府、院、黨聯合對鏡電視申請執照案關說NCC之疑雲。裴偉原本聲稱音檔係造假,之後受訪時改口坦承當時發言內容有些「膨風」,說法前後不一,之後裴偉則改發出最新聲明回應:「錄音段落悉為股東會後應受法律保護之私人談話內容,遭違法竊錄,已委由律師提告。」
案件涉嫌人宣稱已委由律師提告這種說法,一直出現在各種報章媒體,或者是真的提告,或者只是裝腔作勢,或作為一種訴訟濫用,造成寒蟬效應,實務上履見不鮮。本案涉及錄音取得合法性問題,過去司法判決非常多,已建立一套判斷標準,不過很多人以訛傳訛,經常造成誤會,導致不知可否用錄音方式蒐證,或非法進行蒐證而不自知,在此我們一次說明清楚,到底可不可以錄音蒐證?至於錄影,與錄音也是一樣的情形。
錄音可分為幾個情況來說,如果是通訊監察機關(檢警調)錄音的情況,無論是否合法,那是規範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之內,但實務上很多律師在討論時將二者混淆在一起。我們這邊討論的是與大家習習相關的「私人間」的錄音情況。這一部分規定在刑法妨害秘密罪章第315條之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無故」以錄影、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違反上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上開規定其中最重要者,就是私人錄音到底是有故,還是「無故」,有故可以錄,無故不能錄,報復前男友可以錄嗎?為了自己蒐證可以錄嗎?又到底錄音的場所到底是公開活動,還是「非公開活動」。底下我們不講學說,直接實例說明,方便大家了解:
- 在公共場所錄音、錄影:
因為本來處在公共場所之人,所為對話原本就是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被別人聽到或錄音本來就是可以預期的事情,說話的人也會因此會掌握分寸,因此一般不認為在公共場所有「合理隱私期待」,因此在公共場所錄音,或者我們一般看到的監視影像,都是合法的,此部分錄音、錄影並沒有違法的疑慮。刑事、民事上使用都沒問題,就算對方揚言提告,也告不成。
- 在有合理隱私期待的房間、空間內錄音、錄影:
一般的房間是可以上鎖或控制他人是否隨意進入的私密空間,例如旅館、嚴格管制的包廂內,這部分的言論秘密應該是予以保障的,因此原則上是不能錄音。但是符合以下二大例外狀況可以錄音:
- 自己本來就在房間內,錄下自己與他人的對話:
如果自己也身處在房間裡面,則以錄音設備錄下自己與他人的對話,或是他人間的,原則上法律上是允許的,在訴訟上也會承認他的證據能力。但若自己不在房間內,事先安置在房間內遙控錄音,係屬場所錄音,是非法的。
- 非出於不法目的:
如果你錄下對話的目的是正當的,而且是錄下自己與他人對話,或自己也在場所內參與對話共見共聞,是合法的。所謂目的是否正當,一般來說,如果錄音為了公益,或為了自保,或為了存證,都會認為是非出於不法目的。這符合一般人錄音的目的。至於出於不法的目的,這要視情況判斷,例如出於惡意報復,或者侵害隱私權的態樣重大,且與公益無關,可能會被認為係出於不法目的實際情況要視個案進行判斷。
至於有些房間,如餐廳、KTV的包廂,或理容坊的小房間,會有服務員、相關人進出,而且也不能直接上鎖,隔音也不是很完全,因此一般認為包廂內的人員並沒有完全的隱私合理期待,在這些場所進行脫衣陪酒或性交易,仍會被認為構成「公然」猥褻,這時錄音、錄影一般不認為有侵害到合理隱私期待,與前面所說的旅館或可上鎖的包廂、房間或住處是不一樣的。
- 所以一般人在面對勞資糾紛時,勞工自行蒐證與資方之間的對話,或者消費糾紛談判時,錄下自己與商家之間的對話,一般都認為非出於不法目的。但如果是為了蒐證,在配偶的車上裝上錄音設備側錄先生與小三之間的對話,可能就算是出於不法目的,某部分侵害先生之隱私權,在訴訟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會有疑慮。例如之前華南王子在新光公主的座車上安裝GPS全程監控,法院就認為是構成妨害秘密及侵害隱私權。此外,一般大家可能會注意到,配偶捉姦後在訴訟上提交錄音證據或簡訊內容,通常是說「不小心」發現或聽到車上行車紀錄器內容叭啦叭啦,或者說不小心看到手機對話跳出,然後才翻拍,目的就是在規避可能的「非法竊錄」的問題,往往是訴訟上攻防的重點,至於是不是真的這樣,就大家自行想像了。
現在科技發達、錄音器材可以隱藏,也可以使用手機側錄,任何與他人的對話都應謹慎為之,即使因錄取取得他人與自己的對話,但用在非法目的,例如報復、洩密、栽贓,都是出於不法目的,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並需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使用上不可不慎。至於錄音若係用於自衛、自辯、保護合法權利,一般認為並非出於不法目的,且側錄當時自己在場,而非在他人房間安置錄音器材,這項證據是有效可以使用,也無需負損害賠償之責的。因此,裴偉揚言提告,究竟是真的想告,還是只是訴訟濫用,想達到恫嚇效果,也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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