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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隨意使用他人電話號碼嗎?】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 新聞
彭姓女房仲業者,誤認張姓男子有意賣房子,她不知從何處取得張男的室內電話號碼,並打電話指名道姓地詢問屋主張男是否想賣某社區的房子,卻沒想到惹惱張男,怒告彭女違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台中地院認為彭女觸犯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但考量彭女無前科,輕判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判決確定。
 
  • 法院見解:
張男的市內電話是聯絡方式屬於個人資料,彭女未經張男同意就取得張男的個資,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為非法蒐集,彭女蒐集張男的個人資料,是為了爭取銷售張男房屋之委託權及詢問可否讓其帶人去看屋,彭女為自己不法利益去使用張男個資,且已造成張男不安及困擾而侵害張男之權利,故判彭女違反個資法。
 
  • 常見問題
(一)什麼是個人資料呢?
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均屬個人資料,例如行車紀錄器去識別特定人就算是個人資料。
(二)怎麼使用個人資料才合法?
個資法第5條規定要使用個人資料,必須要在蒐集此資料的「目的」範圍內使用,例如公司收集員工電話做成通訊錄以方便工作時連絡,但若為敏感性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使用,若要使用,則必須要符合個資法第6條的六種情形才可以,例如大樓保全請面試的人提供良民證,是因為職務性質有需求,故不違反個資法。
 (三)可以隨意將合法取得的聯絡方式給他人使用嗎?
  1. 將家人或朋友的電話存於電話簿中,或將家人電話傳於家庭群組供家人彼此聯絡使用,為個資法第 51 條規定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並不會違反個資法。
  2. 若將朋友的電話給他人,例如推薦案件,較不會違反個資法,但若超過正常社交範圍而任意散布已取得之他人電話號碼,就會違反個資法,例如將朋友電話給推銷人員換取優惠,因是蓄意圖謀自己的不法利益,而且損害朋友的權益,此行為已違反個資法。
(四)一直接到推銷或者信貸電話怎麼處理?
  1. 個資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依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所以民眾是有權利跟行銷電話說不的!!當一直接到行銷電話時,就可以直接向行銷人員表明說不想再接到電話,請停止使用我的個資。
  2. 若拒絕一周之後還是一直接到電話該怎麼處理?(需給銀行一周時間處理資料)
(1)接到銀行電話行銷時留下銷售銀行、人員編號、電話、銷售商品等,做為未來申訴等證明。
(2)申訴與寄存證信函:將銷售銀行、人員編號、電話、銷售商品,向金管會申訴,但因申訴有時處理間過於冗長,若是要盡速解決此問題,建議可以請律師撰寫存證信函。
 
  • 法律救生員評論
本案彭女受雇於房仲公司,賣房不只是個人利益,公司也有得利,公司應該也要對此件負責任,而非將過錯全部推給彭女,現今人人都有手機門號,但許多人會因為一時方便將朋友或家人的電話隨意給他人,但此行為要特別注意,最好一定要經過當事人同意,避免違反個資法,且門號對於個人也越來越重要,可以用來轉帳或驗證信箱等等,所以大家還是要注意不要將門號交給陌生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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