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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情我願,還是強制性交?】林宏軒律師撰


原子少年》成員「小孩」(藝名)被指控酒後意圖硬上網美,女方用手機向閨蜜求救才逃過一劫,女方也公開與男方的對話紀錄和道歉錄音檔,男方也在instagram上貼文道歉,但男方的友人卻跳出來反控全程都是女方自願(包含女方送男方回家、送回房間),錄音檔道歉內容則是指「醉後暴力傾向」並非「酒後亂性」,嗣後男方否認違反女方意願脅迫求愛。日前女方母親也提出告訴,究竟是你情我願,還是強制性交?雖有待檢察官、法官調查審認,但以下說明一般法院究竟如何看待這類妨害性自主案件。
  • 法條規定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法條是規定在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則規定未遂犯也有處罰。所謂「違反意願」,過去認為應綜合考量諸多因素,例如事發時間、地點是否合理、有無反抗及把握求救機會、事畢雙方關係的變化等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但近期比較嚴格的解釋認為「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 號刑事判決)。簡單來說,沒有明確同意,就是不同意性行為。
  • 法院審理之狀況
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一般不會有第三人在場,所以不太可能有證人作證現場狀況,也不會有監視器拍攝現場狀況,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了雙方供詞外,還需要綜合其他間接證據和情況證據,也因此法院大致上會審視下列四點:
  1. 被害人、加害人的前後供述是否一致,例如被害人陳述被性侵害的次數、時間、地點、情境是否一致,及是否符合一般經驗法則,此部分可以透過交互詰問程序釐清,或加害人一方面稱當時兩個人都喝醉了,一方面卻又說女生是在清醒的意識下,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二者說法即有矛盾。
  2. 案發前後被害人的狀況,例如被害人進出房間時的表情、動作,有無把握求救機會,此部分可以調閱大樓監視器或傳喚大樓管理員作證。
  3. 被害人事後的行為及與加害人的互動狀況,例如事後有無去醫院驗傷、報案時機是立刻、不久或遲延、報案背景是主動或被動、遭慫恿或須對他人有所交代、事發後被害人是否還有跟加害人一起出遊、用餐、拍照,或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的語氣及內容(道歉不一定是有性侵)等綜合判斷。
  4. 其他朋友的證詞,例如被害人事後有向朋友哭訴遭到性侵害等。
  • 法律救生員認為
被性侵是關乎個人名譽之事,一般情況下,女方沒事不會故意去說被性侵,所以一開始檢察官或法官通常傾向相信女方的說法,加上男方第一時間也未否認此事而向女方道歉,目前也無證據顯示女方有明確同意,依照近期判決見解,沒有明確同意就是女方不同意。不過,女方既已提出告訴,男方事後也發出正式聲明否認有性侵一事,則究竟實情為何,還是要留給檢察官或法官依雙方所提證據及雙方說法的合理性來判斷。但是,若依照近期判決嚴格的見解,豈非要求性行為的雙方要做錄音錄影的動作,才能自保以避免惹禍上身?此判決見解是否合理,還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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