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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後是怎麼進行解剖的?】鄭深元律師撰

  • 近來有媒體指稱某城市浮屍多,還有人用「幸浮城市」四個字進行諷刺,這是非常不恰當的選舉手段。但是我們想了解,自殺會不會進行解剖,什麼樣的情況下檢察官會進行解剖,解剖程序又是如何進行的?
 
  • 一般死亡,例如在住處安養天年過逝,一般會報請當地衛生所、局進行「行政相驗」,他們會派人前往住處查看沒有問題,即可以開立死亡證明書。另外也有部分是在醫院病死,由醫生開立死亡證明書,亦可進行遺體處理,但如果還有一口氣時就運回住處,仍然是由衛生所開立死亡證明,這部分問題不大。但是有些「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案件,則會由派出所、分局偵查隊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進行相驗。所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如意外(如心梗、車禍)、兇殺、自殺案件等等,只要可能會有犯罪嫌疑(他殺)存在的案件,醫生或衛生局、所不敢開立死亡證明,此時則是由檢察官進行相驗決定死因,再開立死亡證明,其他如無名屍或器捐的情形,也是如此。
 
  • 相驗時如果家屬對死亡原因有意見或有所懷疑,或檢察官認有應查明之處,可能會擇期進行解剖,此時遺體會先退回冰櫃暫存還不能火化,等到解剖時間到來之前,則會提早進行退冰的程序。檢察官會同法醫研究所法醫、地檢署法醫或檢驗員到場後(通常是在殯儀館解剖室),經家屬確認遺體無誤後,即會開始進行解剖,此時家屬通常會退出,但也有些會留在解剖室觀看過程。至於遺體解剖的過程,因不方便文字說明,想了解的朋友,請自行觀看影片說明(略)。
  • 其他無名屍案件,因為確認遺體身份有困難,所以除了查明有無兇殺之外,重點會是在採集DNA留存,供將來家屬認領比對之用。再者器捐部分, 必須先由醫院進行二次腦死判定後再交給檢察官處理。檢察官會視可否確認死因而定,如果可以確認死因(如車禍腦死),家屬無意見,則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交醫院進行器官摘除手術;如果死因與器官無涉(如死因為車禍,但需捐眼角膜等),由家屬填寫捐贈同意書,將屍體發交醫院進行器官摘除,檢察官再為相驗處理。
 
  • 生命很寶貴,且不能重來,任何自殺死亡案件,檢察官為求確認死因,大部分均需進行解剖確認。遺體經過解剖後其實已經殘缺不全,修補不易,對死者家屬均是莫大的傷痛,透過影片讓大家了解這些,也希望大家能體會生命的可貴,不要輕易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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