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車給他人使用卻因他人違規遭開罰,責人歸屬主體為何?
(一)警察得確認駕駛人身分之情形:(例如臨檢未遭拒絕)
因「無責任即無處罰」,車主既然非開車的人,且警察已知駕駛員身分,則應直接對違反交通規則之駕駛人裁罰。
(二)警察無法確認駕駛人身分之情形:(例如臨檢遭拒絕、舉發、測速照相)
- 由於舉發、測速照相、臨檢遭拒只能知道車牌,不一定會拍到駕駛人,駕駛人通常為車主本人,因此推定違規的人是車主。
- 交通部(77)交路字第003343號函要旨:「查逕行舉發案件係以車輛所有人為違規舉發對象,車輛所有人不舉證告知駕駛人誰屬,自可認定其為違規行為人。」
- 故若車主能舉證當時開車的係特定駕駛員,則可免罰;若車主不能舉證駕駛員為何人,基於車輛保有人之身分,自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否則將導致「車主將車輛借給擅長違規之人且又無法舉證、或藏匿駕駛人身分証據而導致無法對駕駛員開罰、車主亦免罰之情形。」
本案實際上駕車的馬姓男子拒絕臨檢,警察因無法確認馬姓男子身分,而只能記下車牌對車主開罰,因此邱女須舉證駕駛人為馬姓男子方可免責。惟台中地院行政庭僅以邱女「不會開車、沒有駕照,也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提出應歸責的駕駛人,已證明自己無違規行為」而判邱女免罰,然則邱女並未舉證實際駕駛員馬姓男子為何人,警察或監理所亦無從對馬姓男子處以罰鍰,車主此種「幽靈抗辯」恐將導致罰不到車主,也找不到真正駕駛人之情形,似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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