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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這件事跟你想的不一樣?】林宏軒律師 撰


綠智庫執行長陳錦稷,有「蔡英文的財經諸葛」稱號,因屢屢違背「遠離政治」之婚前承諾,老婆鄭女向法院訴請離婚,台北地院近日判准2人離婚,可上訴。


  • 法院認為
法院先認定兩人於98年10月結婚,陳男於99年起任職新台灣國策智庫(創辦人是陳水扁)、曾接受柯文哲市長主政之台北市府推薦出任富邦金獨立董事、擔任民進黨智庫財團法人新境界文教基金會副執行長(現任主席為蔡英文),並根據陳男曾傳給妻子「我不會只是消極不出任公職,我會用最快的速度,適度的工作交接,辭掉新境界智庫的工作」等訊息,認定新境界智庫也是政治工作,否則何須表明要盡快辭去?因此認定陳男確實違反婚前承諾。法院認為,雙方至今分居逾7年,分居原因與陳男一再或將從事政治工作有關,可見雙方婚姻產生重大破綻,且雙方曾洽談離婚事宜,但因對協議內容有疑慮,遲遲未達成離婚協議,因而判准2人離婚。

  • 法律救生員認為
  1. 我國離婚是採消極破綻主義,須有特定離婚事由(例如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重婚、通姦、意圖殺害他方等事由),或是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才能離婚。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須達到一般人處於同一情境,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來決定,不是以原告主觀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來認定。而且,如果雙方對於離婚原因都有責任時,應衡量比較雙方的有責程度,只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2. 我國民法並未規定分居多久可請求裁判離婚,所以不能單純以分居作為離婚原因。不過,分居的事實可能被認為婚姻已生破裂,可以進而判斷婚姻關係破裂之原因是誰造成的,非造成分居原因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離婚。本件雙方分居逾7年,且分居之原因係因陳男從事政治工作所致,係可歸責於陳男之事由,因此妻子搬離共同住處並無較高之可歸責事由,從而判准離婚。
  3. 本件可以離婚的關鍵,除了陳男違背「遠離政治」之婚前承諾外,雙方的對話內容也對陳男不利,例如陳男所傳「你讓我痛苦,我會加倍奉還」、「你會有報業的,我也受夠你了」、「你心不在了,我會試著放手」、「也許我們該談談怎麼樣好好的分開」等訊息,也都讓法官認為雙方婚姻已產生重大破綻,因此認為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所以,想要離婚之一方,也許可以從雙方的對話紀錄去尋求一些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