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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盤演唱會大咖不來,竟不能退票?!暨疫情下的訂房】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S2O Taiwan潑水音樂祭」主辦單位本月初宣布請到2NE1隊長CL(李彩麟)擔任表演嘉賓,不少粉絲為了一睹她的風采而購票,沒想到主辦單位卻宣布CL、Yellow Claw、與R3hab.等11組DJ確定無法演出,讓不少粉絲相當不滿,要求退票;然而主辦單位卻以定型化契約上有明訂主辦方有隨時更換表演藝人及演出內容的權利,表示無法退票,並公布補償方案為可以免費帶一人入場,讓眾人相當傻眼。而身為消費者的我們,遇到這種情形時,應該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主辦單位這樣做真的是合法的嗎?

  • 粉絲可以退票嗎?
(一)在遇到上述消費糾紛時,首先要看的就是消費者保護法怎麼說。首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企業單方面所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公告的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則該條款應為無效。
(二)
「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之規定:
  1.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合於宣稱內容之演出。
  2.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就表演內容所為之說明或保證,消費者得據此而為主張。
  3. 藝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於預定表演前發生變動時,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以明顯方式公告之。企業經營者並應說明變動主要表演人員或主要節目內容之理由。
  4. 企業經營者依前項規定通知並公告者,消費者得於演出前要求全額退費。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或公告者,於表演結束後,消費者仍得要求全額退費。
(三)本活動主打有2NE1隊長CL睽違5年來台灣開唱等等,吸引許多粉絲買票,但CL因防疫政策而無法到場,主辦單位雖表示依其定型化契約注意事項第15條:「主辦單位保有更換場地及藝人之權利」,所以無法退票,但此舉已違反上開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之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故歌迷還是可以向主辦單位請求退票。
 
  • 與上述購買娛樂票券的情形相近,近年來由於新冠肺炎疫情的不穩定,類此情形也常發生在訂房服務上,民眾可能會遇到在疫情穩定時已訂好旅館,而後疫情突然爆發或是自己突然確診,導致已規劃好的旅遊計畫因而泡湯。若想要和飯店旅館要求退還訂金,但業者以契約規定不得退款為由而拒絕,因而發生消費糾紛時,我們又應該怎麼辦呢?
(一)依據行政院所公告之「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旅客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因此在遇到疫情或確診等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民眾無法前往入住所訂的房間時,旅店業者即應依該條規定,全額退還訂金予旅客,縱使民眾事前與業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規定條款規定不得退款,該條款亦因牴觸上述應記載事項而無效。
(二)如今民眾除了直接與旅館飯店訂房之外,亦常透過各大平台訂房,例如Agoda、Booking等,這些平台固有提供免費取消訂房期限,只要在期限內取消訂房皆可全額退款,然而若是在超過期限後因為疫情或是確診等因素,導致無法入住而發生消費糾紛時,又應該怎麼辦呢?
首先,不論這些國際訂房公司是否有在我國登記,只要最終仍是透過國內旅宿業者提供消費者服務,就應適用消保法的規定,只須向消保會提出申訴皆可獲得解決。然若是代訂國外旅館而發生消費糾紛,目前則難以依台灣消費爭議處理程序對網站提出有效申訴,國外旅館或民宿也不受台灣法律管轄,僅能透過平台網站跨國申訴,過程曠日廢時之外,最終亦可能求助無門。

 
  • 法律救生員評論
近期也發生有韓星取消演唱會,主辦單位卻莫名消失,導致粉絲無法退票,粉絲轉向售票平台求償,售票平台卻以收到的票款已經交給主辦單位為由,拒絕賠償。文化部則表示主辦單位和售票業者,都有退票的連帶責任,因為就消費者而言是跟平台買票,故遇到此問題也可向售票平台請求退票,因售票平台本就需審查合作對象的責任。
再者,購買演唱會的門票,最好是透過正規平台購買,若是在FB社團買票記得要面交,不要傻傻匯款等別人給你領票序號,以及要注意每個售票平台的退票方案,才不會變成冤大頭。
另外,提醒大家,雖然自行向國內旅館訂房或是透過訂房平台皆有以上消保法的適用,但申訴過程可能會較為麻煩,因此還是要在訂房前審慎評估,而不適用消保法規定的國外訂房更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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