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林姓男子利用疫情期間,民眾在家購物的消費趨勢行詐,以Instagram帳號刊登「零元競標」精品,包含包包、手錶、球鞋等商品,吸引消費者競標,等消費者匯款後,即失去聯繫,詐騙70餘人,得款107萬餘元。在精品買賣當中,除了上開這種匯款後就消失的賣家,大家最害怕的當然就是花錢買到假精品,那到底販售假貨,到底會涉及什麼法律責任,本文一一說明如下:
一、代購賣假精品可能涉及什麼法律責任?
- 刑法第339條詐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加重詐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被害人不追究,被告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 仿冒名牌標誌、製造仿冒物品來謀取利益:違反商標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若未有製造仿冒品,僅是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仿冒品:仍違反商標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恐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商標權人而言,亦可以商標法第68條以下之規定,請求侵權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上開刑責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若知悉他人有侵害商標權的犯罪嫌疑,均得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地方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或告發,以啟動刑事偵查程序,縱使商標權人不追究,仍會有刑事責任。
-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精品購買到假貨通常是在代購之情形,而不是出現在官網購買或是專櫃購買之情形,也就是說,依現行消費者保護處已表示,代購是屬於客製化商品,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天鑑賞期之適用,因此,消費者縱使發現自己買到假貨,也無法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主張於7天內無條件退貨。然,消費者仍可以下列方式向不肖商家請求退款,以保障自身權益:
1.基於契約所生之民法第354條瑕疵擔保責任。
2.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責任(可能依個案情形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2項)
2.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責任(可能依個案情形適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2項)
- 要先懂精品行情,避免買低於行情之精品(有些賣家會以正嫁或墊高行情販售,所以建議還是要搭配以下要素做判斷)
- 有實體店面的,但價格較高
- 是否願意面交,並請對方留電話(如果店家說要付訂金還是要給,看訂金可不可以接受)
- 是否願意給驗貨
- 是否提供相關的證明(購證,有些要退稅可能沒辦法有實體購證,可能是影印本,但現在購證還是有賣家造假,所以這部份還是加減看)
三、結論
在facebook、instagram平台上買賣,無論是否為高大價之景品,風險其實是很大的,因為這些社群軟體並沒有開設像yahoo、momo、pchome這種商品交易商場,有第三方平台為消費者做把關,所以當消費者買到假貨時,有時候根本沒辦法透過facebook、instagram這些社群軟體去找到詐騙的賣家是誰,facebook、instagram公司有時候更不願意提供給被害人個人資料以避免自身觸犯個資法問題,使得被害人難以向這些賣家究責、提告,只能無奈向檢警機關求助,甚至只能自認倒楣。因此,建議大家,在網路做交易時,尤其是今天所提之精品交易,建議大家要審選網路平台及店家,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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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acebook、instagram平台上買賣,無論是否為高大價之景品,風險其實是很大的,因為這些社群軟體並沒有開設像yahoo、momo、pchome這種商品交易商場,有第三方平台為消費者做把關,所以當消費者買到假貨時,有時候根本沒辦法透過facebook、instagram這些社群軟體去找到詐騙的賣家是誰,facebook、instagram公司有時候更不願意提供給被害人個人資料以避免自身觸犯個資法問題,使得被害人難以向這些賣家究責、提告,只能無奈向檢警機關求助,甚至只能自認倒楣。因此,建議大家,在網路做交易時,尤其是今天所提之精品交易,建議大家要審選網路平台及店家,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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