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就賓士跨海控告帝寶工業(全球第一大車燈大廠,股票代號6605,DEPO)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判決認定帝寶就W212車型車燈產品侵害賓士之「設計專利」,帝寶公司應賠償1812萬元(一審判決應賠償3000萬元 )。到底法院是如何認定專利侵害?面對賓士這麼大的公司,難道車燈沒有AM(after market)存在的空間?消費者不能選擇副廠零件,只能用原廠貴桑桑的零件嗎?面對原廠的鎖死、綁定,維修廠、消費者該如何解套求生?本文將一一說明讓大家了解。
- 帝寶侵害了賓士什麼權利?
(一)設計專利: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不同。
(二)以下我們引用判決內的這則圖表說明到底那裡相似、那裡侵害了賓士的設計專利?(參見附件對造圖)
(三)帝寶公司也指出尚有很多地方的設計是有差異的,但是法院認為這些差異是存在產品背面、邊緣、角落,一般消費者不會注意到這些差異,因此判決帝寶敗訴。
(二)以下我們引用判決內的這則圖表說明到底那裡相似、那裡侵害了賓士的設計專利?(參見附件對造圖)
(三)帝寶公司也指出尚有很多地方的設計是有差異的,但是法院認為這些差異是存在產品背面、邊緣、角落,一般消費者不會注意到這些差異,因此判決帝寶敗訴。
- 賓士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濫用競爭地位?
(一)因賓士公司自始至終拒絕授權與帝寶,因此帝寶主張賓士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權利濫用、不當阻止競爭、差別待遇等行為,也就是說帝寶主張賓士濫用其競爭地位,阻止after market零件的銷售,認為應該強制授權,不應賠償。
(二)賓士主市場的市佔率與後市場連動?(主、後市場連動理論)
賓士認為他的主市場、後市場是連動的,其主市場市佔率僅6-8%,後市場也是相同比例連動,因此並沒有濫用競爭優勢。反之,帝寶主張賓士雖然主市場並未有獨占問題,但是「後市場」其實已經形同綁定(鎖入,locked-in)零件銷售,因此後市場對車主、維修廠、零件供應商而言,具有獨占地位。如果帝寶這部分主張成立的話,那賓士應該授權,甚至強制授權帝寶製造賓士車燈(專責機關認定為增進公益、無可避免侵害且具經濟意義之重要性、賓士濫用競爭地位等可強制授權),賓士不該濫用競爭地位提告帝寶(強制授權可以查閱高通案、柯達案相關判決)。
就這一部分,帝寶可以提出賓士還有其他限制性行為(但如只能更換原廠車燈、賓士拒絕對其他維修廠提供原廠車燈更換)、或有其他阻礙其他維修事業、車燈製造事業參與之行為或提供誘因等(例如只能回原廠維修、回原廠維修有其他好處等),以支持其「後市場」獨占的抗辯,但是帝寶其實只有提出理論,並未提出足夠的事實支撐,因此法院並不支持帝寶的抗辯。
(三)後市場其實已經被鎖死、綁定
但是我們在這裡要提出一個說法,就是其實主、後市場並非連動,應該不適用上開連動理論。消費者在購車後,後市場其實只能綁定原廠授權的零件,特別是需更換車燈可能在五至十年之後的事情,而且後市場的車主可能已非原車主,後市場已經限制到非常小的程度,維修廠、消費者的選擇非常小,因此並非連動,而是接近獨占、支配的程度,而且賓士原廠亦會透過車燈周圍設計、電力供應、配置、功能,甚至是原廠零件識別碼之設計,「綁定」原廠車燈(例如偵測到非原廠電源線不供電、非原廠墨水匣、非原廠維修不負保固責任之類的訊息),或形成某種更換他廠牌車燈之「障礙」、「不方便」。所以事實上後市場已經被原廠鎖死。因此,就帝寶方而言,訴訟上需切斷主、後市場連動,加強主張後市場獨占,賓士濫用競爭優勢,且旁論主、後市場之需求者並非同一人(主市場車主、後市場維修廠),並未連動,車主接受較貴的賓士零件預期,未必應傳導到維修商,二者並未連動,如此才能勝訴。不過此部分抗辯關乎事實,在一、二審就應提出攻防,三審法院原則上只作法律審,縱使在三審提出,三審亦未必會審酌。在這裡只能祝帝寶好運了。
(二)賓士主市場的市佔率與後市場連動?(主、後市場連動理論)
賓士認為他的主市場、後市場是連動的,其主市場市佔率僅6-8%,後市場也是相同比例連動,因此並沒有濫用競爭優勢。反之,帝寶主張賓士雖然主市場並未有獨占問題,但是「後市場」其實已經形同綁定(鎖入,locked-in)零件銷售,因此後市場對車主、維修廠、零件供應商而言,具有獨占地位。如果帝寶這部分主張成立的話,那賓士應該授權,甚至強制授權帝寶製造賓士車燈(專責機關認定為增進公益、無可避免侵害且具經濟意義之重要性、賓士濫用競爭地位等可強制授權),賓士不該濫用競爭地位提告帝寶(強制授權可以查閱高通案、柯達案相關判決)。
就這一部分,帝寶可以提出賓士還有其他限制性行為(但如只能更換原廠車燈、賓士拒絕對其他維修廠提供原廠車燈更換)、或有其他阻礙其他維修事業、車燈製造事業參與之行為或提供誘因等(例如只能回原廠維修、回原廠維修有其他好處等),以支持其「後市場」獨占的抗辯,但是帝寶其實只有提出理論,並未提出足夠的事實支撐,因此法院並不支持帝寶的抗辯。
(三)後市場其實已經被鎖死、綁定
但是我們在這裡要提出一個說法,就是其實主、後市場並非連動,應該不適用上開連動理論。消費者在購車後,後市場其實只能綁定原廠授權的零件,特別是需更換車燈可能在五至十年之後的事情,而且後市場的車主可能已非原車主,後市場已經限制到非常小的程度,維修廠、消費者的選擇非常小,因此並非連動,而是接近獨占、支配的程度,而且賓士原廠亦會透過車燈周圍設計、電力供應、配置、功能,甚至是原廠零件識別碼之設計,「綁定」原廠車燈(例如偵測到非原廠電源線不供電、非原廠墨水匣、非原廠維修不負保固責任之類的訊息),或形成某種更換他廠牌車燈之「障礙」、「不方便」。所以事實上後市場已經被原廠鎖死。因此,就帝寶方而言,訴訟上需切斷主、後市場連動,加強主張後市場獨占,賓士濫用競爭優勢,且旁論主、後市場之需求者並非同一人(主市場車主、後市場維修廠),並未連動,車主接受較貴的賓士零件預期,未必應傳導到維修商,二者並未連動,如此才能勝訴。不過此部分抗辯關乎事實,在一、二審就應提出攻防,三審法院原則上只作法律審,縱使在三審提出,三審亦未必會審酌。在這裡只能祝帝寶好運了。
- 台灣汽車零件產業每年產值達2000億元,八成為AM零件,車燈佔了365億元。本案帝寶敗訴揚言出走,對台灣整體汽車零件產業的衝擊可想而知。相信帝寶歷經此案,在將來設計賓士車燈時勢必受到更多限制,也需更注意賓士專利權之範圍,採取迴避設計,避免再度產生侵害設計專利的事實。再者賓士此一專利也將到期,這也是為何車型、車燈等零件一再有改款之狀況,頻繁改款的結果,造成市場上零件之庫存不穩定、價值偏高,消費者選擇變少,對消費者並非好事,零件供應商與原廠間也應求取平衡。適度開放維修免責條款,不吝是一條解決之道,但也可能造成智財權侵害,造成國際大廠不願投資,也無法避免出口遭到控告求償的問題,不可不慎。
參考資料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35054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6469746?from=edn_hottestlist_cate_side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677574-db4fd-1.html?fbclid=IwAR1eRj7wVrsXZt2YdRhejgaqpgRUITRwzjNWetixgN-ioAs7CAi7eR6s9w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