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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監視器比中指竟然算侵害名譽?!】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台中邵姓男子自深夜到陳姓女住戶家朝監視器比中指30幾次,且多次將手指放入口中並飆罵幹,陳女深感噁心受辱對邵男求償10萬元。法院一審以邵男之動作是對監視器等「物」為之,非對陳女本人而予以駁回,二審則認為邵男事先偷窺知陳女在家,又於馬路為之讓第三人看見,已侵害陳女名譽權,判邵男應給付1萬元。


一、法院見解:
1.台中簡易庭見解:
(1)邵男的不雅行為是對監視器所做,屬於對物為之,而非直接對陳女為之,故不能認定為侵害陳女人格權,且無證據證明邵男在做出不雅行為時陳女正在觀看監視器。
(2)邵男做出不雅行為時,並沒有路人在場,既然沒有第三人在場,就不會讓陳女的名譽權受到社會上評價貶損,故判陳女敗訴。
2.台中地院見解:
(1)邵男做不雅行為前有爬牆確認陳女是否在家,足認此不雅行為是對陳女為之,邵男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的馬路上比中指,都是對陳女不滿或惡意辱罵的肢體動作,且邵男行為時,確實有行人經過馬路,有減損陳女之社會評價,足以侵害陳女名譽權,故判邵男敗訴。


二、法律救生員見解:
1. 邵男表示確實不滿陳女,也確認陳女在家中才做出此不雅行為,雖然是對監視器所做,無法證明邵男在行為時陳女有在觀看監視器,但已造成人格權侵害,且依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646判決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邵男於得共見共聞的馬路上做出不雅行為,且有行人經過,足以讓第三人知悉此事,可能會造成陳女社會上評價受損,故已侵害陳女名譽權,本人比較支持台中地院的見解,但本所有其他同仁是偏向台中簡易庭的見解。
2.是否對監視器做出不雅行為都構成侵害名譽權?這算蠻有爭議的問題,因監視器是物無人格權,且非人格權的延伸,要證明行為人做出不雅行為,監視器主人也正在觀看監視及此行為確實有侵害監視器主人之人格權,或此不雅行為足以讓監視器主人的社會評價受損較為困難,因此法院也有許多不同的見解,所以是否會侵害名譽權還是要依個案認定。
3.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強制登報道歉違憲,因為非出於本意之道歉並非道歉,對被害人而言,此種心口不一之道歉,是否有真正填補損害之作用,也有疑問,而且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手段,即可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故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並非不可或缺之最小侵害手段,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所以,以後不能強制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只能刊登判決書內容獲勝訴啟事。
4.在網路遊戲中,在公頻辱罵不雅的文字也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不管玩遊戲玩的多激動或多不爽,還是不能用不雅的文字去罵人,最後提醒大家,私訊罵人雖然不是在公開場合,但還是可能會侵害到人格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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