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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得到張經義嗎?   NCC:有戶籍就能罰】鄭深元律師、蘇映慈主任 撰


一、新聞提要

上海東方衛視記者張經義在美國總統川普記者會上以一句「我來自台灣」引發軒然大波,陸委會立即表示要查處張經義,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表示,會怎麼罰、要罰多少,都要經小組討論,「只要在張經義台灣有戶籍」就罰得到,至於要不要約談張經義?NCC表示,說明的方式有很多種,會選擇適當方式讓張經義陳述。
二、陸委會認定
上海東方衛視隸屬
政務系統「上海國資委」全額出資的上海文廣集團,以及受黨務系統「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的指揮監督,因此可能涉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國人不得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或團體相關職務之規定,違反者可依同條例90條第3項之規定,處10-50萬元之罰鍰。惟對此陸委會並未選擇直接開罰,而是將開罰責任直接扔給NCC,是否有其他考量,啟人疑竇。
三、相關法律討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依該條揭示意旨,需經公告禁止後,始有擔任經公告禁止之黨政軍職務之違法問題。惟迄至目前為止,本條例之主管機關陸委員並未曾有過公告。
  2. 東方衛視是否屬於事項中所稱之黨政軍直屬機構,陸委會是否應先有會商程序並公告,而非放棄主管機關之權責,在尚未提出事實依據會商公告,就逕行宣稱開罰,明顯違反「公告禁止」之法律精神。亦即,未經公告就開罰,已違反上開條文揭示之條件。
  3. 陸委會應清楚說明據以判斷屬於黨政軍系統所屬事業單位之標準為何?目前尚未見所何規範。
  4. 立法院可否事後透過修法將張經義納入處罰?此部分恐有疑慮。政府不應針對個案立法追溯既往進行處罰,若有通盤檢討必要,應進行通盤檢討,並給予補救之措施,而非因人設事。
四、過去類似案例
主播吳小莉於民國79年從中華電視台轉戰到鳳凰衛視成了當家主播,民國96年,她以香港居民名列廣東省政協委員,陸委會聲稱要開罰,而且要連續罰,但是是否開罰,一直不明。

※新聞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22003585-260410?ctrack=mo_main_recmd_p12&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