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高雄有一名呂姓男子違規停車被拖吊,但他發現轎車前保桿損毀,向警方委外的汽車拖吊業者求償3萬元。
但是,法官認為,值勤員警因發現違規停車,開單舉發並將違規車移離,執行汽車拖吊勤務是該名員警,拖吊車業者只是與該員警所屬機關訂約,配合警員執行職務,且受員警指揮,並非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屬於「行政助手(或稱行政輔助人)」,故呂男若要求償,不該向拖吊業者求償,而是要提國賠,進而判呂男敗訴。
- 車子被拖吊該如何處理?
本文先針對車子遭拖吊後應該如何處理做說明,此部分有於各地方政府交通局網站公告。在這裡我們以新北市政府的公告為例說明如下:
- 領車時申訴:
- 向交通大隊申訴:
若懷疑為拖吊業者致使車子受損,亦可同時向交通大隊申訴(告知車輛或紅單號碼)。
- 請求舉證協助:
車主可以要求察看拖吊前的警方採證照片,與領車時的狀況進行比對有無受損。此部分可先向拖吊業者請求提供查看,若拖吊業者拒絕,可直接向員警請求調取採證照片。
- 請求鑑定:
若是因員警執行拖吊行為不當,致使車輛受損,但無法以照相或錄影舉證者(例如變速箱、中控鎖損壞,或底殼破損等) ,必要時,民眾可委請原廠鑑定,若為員警執行職務導致車損壞,應先以書面向警察局要求賠償,若被拒絕,可提告請求國賠,但應注意二年的時效規定。
- 針對拖吊後民眾車子損害,應該要向誰請求賠償,實務上意見分歧:
- 多數見解:因拖吊業者的行為導致車子受損,須由拖吊業者負責賠償(105年度竹小字第259號),若是因員警執行拖吊行為不當,導致車子受損,才能訴請國賠。
- 本案法院見解:拖吊業者為行政助手,拖吊業者非以自已名義而係以警察(即國家)名義去執行拖吊任務,此行為自應屬於警察之執行,適用國家賠償。
- 本文見解:因拖吊業者為行政助手,為員警在執行拖吊職務時,給予協助及聽從員警指揮,非以自己名義去行使公權力,筆者比較支持本案法院見解,因行政助手為行政機關的延伸,行為效果歸屬於該行政機關,如果侵害到人民權益,則可以請求國賠。
- 除了本案拖吊案例,其實有多類似本案的例子,應該是要由國家第一線站出來負國賠責任,而不是推給公務員或是其他受國家委託、監督的私人企業負責:
- 女警撞車案:前陣子有發生女警因執行公務撞壞三台車子,且警車現場翻車,但是警方卻將女警推出來跟民眾洽談和解,並由女警負擔和解金,也就是說損害結果係由女警自行負責。但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依上開規定,本應由國家站在第一線為民眾負責,而非由女警自行負責,且縱使三台車車主要提告請求損害賠償,也應提請國賠或與行政機關先行洽談和解賠償,而非直接針對女警請求賠償。
- 恩恩爸爸案:恩恩爸爸的事件,陳時中部長表示1922不具有公權力、無指揮權,但本文認為1922受衛福部委託接電話溝通,並處理關於疫情的諮詢與通報,且受衛福部指揮,應屬於行政助手。若1922出問題,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應由政府負國賠責任,而非外包的1922負責。
- 結論
現行拖吊業者造成民眾車損,法院意見分歧,多數法院見解也是認為應由拖吊業者應自行負責,而不是請求國賠,因此,若因為車子拖吊遭到損害,民眾可先依上述交通局方式處理,若拖吊業者不理賠,建議民眾在準備提告的時候,除了向拖吊業者提告,也要記得要請求國賠,以避免發現告錯對象回頭再請求國賠時已超過2年時效,造成求償落空的囧境。
再來,以台北市來說,違停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駕駛人趕到現場,執勤員警會要求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即停止拖吊,只開罰單。但如車輛已經上架移動,駕駛人不得停止拖吊,員警也不會將車輛放下,這時車主就應配合拖吊,不宜再對員警、業者動手動腳或言語粗暴,否則也有觸法的疑慮(妨害公務、公然侮辱)。又拖吊前是否會廣播,則會依各個縣市不同,雙北不會廣播,台南則會廣播,所以建議大家還是依照各縣市的規定去遵守,拖吊過程若不幸受損,也應依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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