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土疫情嚴峻,網路上傳出有徵才公告要求求職者需打完第3劑疫苗才能面試,陳時中指揮官表示:《傳染病防治法》並無相關禁止規定,就防疫立場當然歡迎各界打完3劑疫苗,但在職業勞動上是否涉及歧視,仍需勞動部解釋。勞動部則表示,健身房、八大行業可要求工作員需打3劑,這類行業雇主可「限定3劑者應徵」,也可要求求職者提供疫苗證明,其餘行業則不得要求,違者最重罰30萬元。這種說法對嗎?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包括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生理資訊(參見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
-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故依指揮中心制定的政策及指引,為了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健身房及八大行業符合接種年齡的參加者(含工作人員及民眾)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接種。因此雇主要求健身房、八大行業求職者提供接種疫苗證明,現階段而言,並不違反就業歧視,其餘行業雇主則原則上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疫苗接種證明。至於其他行業可否比照辦理,應視個案認定。
- 面試歧視:如果遇到面試時無端歧視未打3劑或曾染疫之情形,可以收集證據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
- 職場歧視:蒐集相關證據,向公司人資、人事部門或主管提交申訴(注意:需留下存底)。
- 若不滿意公司處理結果,依據勞動部勞動法令,向當地縣市的勞工局申訴,。若仍不服勞工局行政處分,可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動部提起訴願;如不服訴願決定,則可在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還是不服判決,20日內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 若因職場歧視致權利受到侵害,例如:同工不同酬、績效減少、排班不正常等等,可提民事賠償訴訟。
- 依據指揮中心111年4月15日指引,目前有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與24類人員(含八大行業與健身房需打3劑),須打完3劑疫苗才能提供勞務,這部分包含高中以下的學校人員、職業訓練場所、托嬰中心人員、防疫旅館人員、郵差等等高風險接觸人員,或是政府指定須維持防疫量能、社會運作的工作者,若這些工作需要徵才,則可請求職者提供施打疫苗證明。但如果因個人因素或經醫生評估無法施打者,則要求錄取後則須提供3日內PCR檢測陰性證明,且每周須快篩或PCR一次,現階段而言,尚屬適當。但是因為上開指引侵犯工作權較為重大,應每隔一段時間即行檢視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是否仍需維持,指揮中心之法制作業仍待加強。
- 一般而言,求職者或員工若是遇到主管詢問個人隱私的問題(例如有沒有得過新冠肺炎、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生理資訊等),且與工作無關,就無義務回答。若因此未錄取或遭解僱,雇主可能涉及就業歧視,違反就服法第5條,主管機關可對雇主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應公布雇主姓名及公司名稱,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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