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林姓女子前年與侯姓男子組隊打羽毛球,遭侯男揮拍擊中左眼,導致視野缺損,提告侯男過失致重傷害,北檢原本認定侯男無過失,林女不服,再議發回續查後,北檢仍認定侯男無過失,二度處分不起訴。
- 檢察官認為:
- 當時2人在球場上準備接這顆挑高球的位置,發現林女在前方靠近欄網的位置,侯男則在後方,由於林女當時並未在第一時間移動腳步向後退,侯男認為這顆球應該由他處理,才上前揮拍,沒想到林女突然靠近,因此認定侯男並無搶接球的問題。
- 檢察官認為,打羽毛球必須要快速反應,看到自認該處理的球,一定會全神貫注,因此認為侯男揮拍擊球不慎打傷林女時,並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 法律救生員認為:
- 實務上對於運動行為造成的通常傷害,檢方多數認為該傷害是法律上可容許的風險,而且被害人可以預見有受傷的危險仍參與該運動,算是得到被害人的承諾而阻卻違法,通常不會起訴過失傷害罪。
- 但是,如果加害人已違反運動規則,或所受傷害已超出該運動通常所生之損害(例如造成被害人骨折、全身癱瘓等重傷害),或是有明顯惡意而非運動中自然碰撞的行為(例如籃球比賽中墊腳或朝對手臉部肘擊等),則可能被認為有故意或過失,而起訴過失致重傷罪或故意傷害罪。
- 除了刑事告訴外,被害人通常還會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民事上,多數見解引用「自甘冒險理論」、「自我(被害人)負責原則」、「得被害人承諾」等法理,認為除非有故意、魯莽行為外,被害人應自行承擔損害,不成立侵權行為。但即使我知道羽球運動有危險,也不代表我有承擔羽球運動所生傷害之意願,至多應屬有無與有過失的問題,尚不能完全否定賠償責任。因此,縱使認為運動所造成的傷害有限縮賠償責任成立的必要,以避免冷卻運動競賽之強度與意願,也應認為加害人有重大過失造成非輕微傷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