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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女擅自提領身故父母存款怎麼辦!】鍾采玲律師撰


有些子女可能因沒錢,在父母身故後,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取走父母之存摺及印章,盜領身故父母的存款。這樣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呢?家人過世後,銀行存款帳戶又應該如何處理呢?


  • 繼承人未得全部繼承人同意擅自提領身故者帳戶之法律責任
 
一旦死亡的事實發生,同時開始產生繼承的法律效果,此時,包含存款在內之遺產之處分或權利行使,皆須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方可進行處分,若提領存款之人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恐被其他繼承人提告。以下就繼承人盜領被繼承人之存款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說明如下:
  1. 若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就前往ATM將身故者存款提領一空,依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可能構成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等罪。應注意的是,因《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第7款規定,自動櫃員機(ATM)及其周遭部分的影像,至少保存六個月,若繼承人發現遭提領日超過六個月,恐無法證據保全。
  2. 若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就持身故者印章、銀行帳簿前往金融機構,並以身故者印章製作取款憑條或是在提款單使用身故者印章,此時即會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3. 若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竊取、侵占身故者印章及銀行帳簿,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及第335條侵占罪。
但須注意的是,有關竊盜、侵占、詐欺罪之罪刑,若犯罪者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身分,則上述三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參見刑法第324條、第338條、第343條)。故若繼承人要提告盜領存款之他繼承人,應留意6個月之告訴期限,避免逾期無法提告。
 
  • 若繼承人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盜領身故者存款係為了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用,仍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嗎?
  1. 依現行實務見解,即使是為了身故者的醫療費或喪葬費,若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因盜領者主觀上仍知道其並無製作取款憑條或盜蓋印鑑的權限,仍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而須負起相關刑事責任[1]
  2. 就詐欺取財罪、竊盜罪及侵占罪部分,若提領人能證明存款確實係用以支付喪葬費用或醫療費用,因其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即不會構成上開犯罪。
 
  • 家人身故後,留下了一些存款,應至金融機構結清身故者帳戶,但循以下程序:
  1. 應先至國稅局清查身故者之財產清冊,同時申辦金融遺產查詢服務,一次完成查詢身故者的不動產及金融遺產(包含存款、有價證券、人身保險等)。
  2. 去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但繼承存款金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免附)。
  3. 準備相關文件,包含
(1)存摺或存單(若無法提出,至各該銀行以繼承人名義辦理掛失手續後,並同時辦理存款繼承手續)。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包含死亡證明書、除戶個人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
(3)儲戶死亡日期以後核發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4)完稅或免稅證明。
(5)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但若繼承人無法到場,要提供委託人身份證、戶籍騰本、印鑑、印鑑證明(若未在戶政事務所登記過,要本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才能申請,若有遷戶口,則要在新的戶政事務所重新登記。)、委託書,至於委託書格式,各家金融機構不一定相同,建議辦理前先索取各該金融機構之委託書。
(6)其他各該金融機構所需文件,例如存款繼承申請書(含繼承系統表)。
4.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
另,上開繼承相關文件,若無須全部繼承人一同申請,而係單一繼承人即可申請的話,千萬不要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拿其他繼承人印鑑擅自蓋章申請,避免觸犯偽造私文書等犯罪。
 
  • 小結
當家人過世後,身故者若有銀行帳戶存款,全體繼承人應至銀行結清帳戶,而非擅自提領存款餘額做使用,若未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就擅自去銀行或ATM提領身故者存款,縱使提領係為了支付身故者之醫療費、喪葬費,皆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應多加留意。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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