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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肝鵝肝傻傻分不清楚】林宏軒律師撰


高雄知名鐵板燒餐廳,被爆一客要價7千多元的鵝肝套餐,以「鴨肝」假冒「鵝肝」,李姓負責人被依詐欺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檢方另查出洪姓資深主廚,明知餐廳開幕後從未採用鵝肝,卻在烹調時仍以「鵝肝」向客人介紹,也被依詐欺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 法院認為:
  1. 法官根據餐廳會計、主管、李姓負責人等人說法,認為餐廳菜單設計確實均由李女負責,但洪男擔任資深廚師長,早就知道該餐廳從開幕以來從未進口鵝肝,卻在烹調時刻意隱匿「鵝肝」即鴨肝的資訊,認定他與李女有共同犯意聯絡,因此依共同詐欺罪判刑4月。
  2. 另外,法官曾計算3年來該套餐共賣出近3600份,總銷售金額逾1558萬元,但因全案只有一對夫妻提告,只能判沒收餐廳不法所得7216元。
 
  • 法律救生員認為:
  1. 本案起訴範圍僅限於夫妻受騙消費這一次,餐廳負責人判決有罪,固無爭議,但是本案服務該夫妻之洪姓主廚亦被判有罪,與實務上一般公司、行號之詐欺刑責均由實際負責人承擔已有不同。至於其他未服務該夫妻之餐廳行政主廚、陳姓、許姓外場副理等人,即使知悉餐廳有用鴨肝假冒鵝肝,仍判無罪,相較之下,並不合理。
  2. 本案起訴範圍雖然只有夫妻提告部分,並未及於其他日期或其餘客人之消費,法院因此沒收不法所得7216元。然檢察官仍可聲請就3年來該套餐賣出金額1558萬餘元單獨宣告沒收,以免變相鼓勵更多人未謀一己之私利而魚目混珠,惟本案檢察官似未積極主張。
  3. 如果餐廳以「鴨肝」魚目混珠為「鵝肝」,或以「油魚、大比目魚」混充「鱈魚」,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可依第45條處「4萬至400萬」的罰鍰,並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4. 依證人之證述,鵝肝價格比鴨肝高,每一斤價差約2至3千元,因此消費者也可依買賣契約的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拿回一些錢。
  5. 事實上,生活中食品標示不實、消極不標示或易生誤解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米粉不是純米做的、鳳梨酥裡沒有鳳梨、牛蒡裡沒有牛、鮮奶茶裡加的不是鮮奶、火鍋店的肉未標示重組肉,皆導致消費者容易買到不想買的東西,此不僅可能有食安法標示不實的問題,賣家也可能會有涉犯詐欺罪的可能,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