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關於通知、傳喚、拘提、提審,你需要知道的事~】鄭深元律師撰

  • ​​​​​​​前言
  1. 3月22日報載某律師及其女友因經營按摩站裝設監視器疑似拍到部分影像被控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秘密等罪嫌,檢方搜索後,即發拘票拘提某律師進行複訊,認定犯行明確,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某律師則回頭向院方聲請提審,地院昨罕見同時召開提審庭及羈押庭,提審裁定拘提程序有疑義,某律師當庭釋放,羈押庭也以拘提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
  2. 為什麼台東地院認為拘提程序有疑義,就該放人?這一部分鄭律師在第28集羈押魚肉中有提到羈押的先決條件,即是逮捕與拘提,如果先決條件出件就只能當庭釋放,沒想到今天檢方就馬上犯了這個錯誤,真的有夠烏鴉嘴。
  3. 不管本案某律師是不是真的有妨害秘密、個資法的問題,要了解這個問題,這次我們得先從警方的通知、檢方的傳喚及拘提開始說起,這也是一般人經常會碰到司法的第一件事情,且會緊張到睡不著的情形,我們就在這裡一併說明:
 
  • 警方的通知
  1. 說明:警方的「通知」(檢方叫傳喚,效力不同)經常看不出通知到案的理由,是以證人、關係人還是被告身分通知您到場說明,這一部分檢方多次要求,仍然未統一作法,很是困擾。建議可以撥打一下上面留存的電話詢問到底是什麼狀況,如果不確定是什麼案件的話,也請先與律師討論後偕同律師前往。
  2. 通知上注意一欄雖有註明「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惟此前提事由必須是合法通知,有合法送達被通知人處所,單純的電話聯繫並不算是合法通知。再者,通知不到之後,警方是否就會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要視案件狀況而定,未可一概而論。至少應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6條逕行拘提之事由,亦即需有無一定之住居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或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包含無期徒刑、死刑)之情形,檢方才會依警方聲請核發拘票拘提,否則一般檢方未必核發拘票,特別在案件顯係濫訴、誣告、顯不足以成立犯罪,或無必要傳訊之情形。
 
  • 檢方的傳票
  1. 檢方的傳票,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規定,有應記載之事項,包含被告之年籍資料、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無正當理由不到得命拘提。此處之被告之年籍資料,未必要完整,有時記載足資辨別之特徵亦可為合法之傳票,例如記載住居某處所之人,或持有使用某車輛之人亦可,重點是在可特定人及合法送達。
  2. 另外,傳票可以傳票被告,也可傳喚證人,二者產生之效果完全不同,前者可以偕同律師到場,後者不行,一般係隔離訊問。實務上常發生明明以被告身分傳喚,但是卻以證人傳票,使被告無法偕同辯護人到場的情形,造成傳喚之濫用。因此,傳票上應詼載「本件被傳人係被告或證人或被害人」始為合法。
  3. 當時,如果您收到的傳票上面記載不清,亦請你撥打上面所留之書記官電話詢問,千萬不要客氣
 
  • 法院的傳票
法院傳票的格式非常固定,該記載的項目均非常清楚。例如你是原告、被告、證人、告訴人或什麼,附記欄也會記載目前進行的程序是準備程序還是審理程序,都很清楚的記載在上面。下方注意欄也有記載傳喚不到得拘提,得以裁定科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實務上發生爭議的很少。

  • 提審:
  1. 當你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該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提審法有規定。此時之逮捕、拘禁未必是合法的,因此可能你沒有被告知,也沒有任何資料告訴你到底是那一種程序,但你事實上就是被關起來、被限制自由了,這時可以聲請法院提審。近來,有機師回國後被隔離在檢疫所時,有向桃院聲請提審,經法院當庭釋放回家居家隔離的情形。實務上還有一些精神病患被拘禁到病院的情形,如政大的搖搖哥,另外一件就是本案某律師的情形。
  2. 提審法也規定,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經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
 
  • 本案情形
本案法院認為傳喚某律師的傳票未記載傳喚之身分究竟是被告還是證人,已有要式不備的情形,傳喚未必合法,且經某律師表明拒絕配合傳喚時,竟以某律師有刑事訴訟法第75條「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進行拘提,則所為之拘提,亦連帶不合法。況且,法官也認為沒有前述所說第76條逕行拘提之事由(如居無定所等),因此認為拘提不合法,隨即裁定當庭釋放。

  • 本案有疑問的地方:
  1. 一般搜索進行時,警調不會出示傳票或拘票,一直到搜索結束後會請被告或證人陪同返回警局或調查局作說明,此時如果你拒絕的話,可能警調就會出示檢方的傳票,表明如果不到就會進行拘提,這時您應該看清楚的是,究竟你是被告還是證人,或是身分不明的狀況,如有疑義,應現場釐清。如是以被告、嫌疑人身分傳喚,即應打電話請律師到場,這是你的權利。
  2. 如果你自願返回警調說明,詢問完後,可能會將你移送到地檢署進一步說明,一般是要作強制處分(交保、羈押),此時如果你不願陪同到場,則警調可能表示要拘提您到地檢署訊問,希望你不要把事情搞的這麼難看。
  3. 過去檢方經常將傳票、拘票同時交給警調人員擇一執行,因警調對程序不甚了解,因此常產生不少弊端。本案是因為被告是律師,才被挑到程序上的問題,如果是一般人,要了解這些問題並進而主張權益,是很困難的。
因此我還是建議,遇到通知、傳喚、拘提、搜索等,請一位冷靜的律師陪同,是保障自己的基本條件。

新聞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