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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裝水回家遭老闆提告竊盜?!】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一、新聞概要
高雄一名蔡姓補習班員工和楊姓老闆發生勞資糾紛,蔡女每天自備5罐600c.c.的空寶特瓶從公司裝水回家喝,但事後遭公司求償2萬多元,還挨告竊盜罪,高雄簡易庭認為老闆早知蔡女1年來都有裝水且沒制止,判決敗訴。

二、法院見解:
1. 竊盜罪:
因蔡女自108年10月到職至109年6月間,確實有長期裝水回家喝。但蔡女每次裝水都有經過主管同意,且如果公司不願意讓員工裝水,可在飲水機旁設告示制止,但從未有人制止她,依竊盜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2. 民事:
蔡姓員工裝水回家喝的事情,補習班同仁都知道,且老闆也在飲水機上方裝設監視器,卻從未有制止的動作。加上雙方先前勞資糾紛調解成立,已拋棄「兩造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權益其餘請求,故駁回楊男之訴。


三、如果楊男不知蔡女每天裝水帶回家的行為,事後發現並提告竊盜罪,蔡女行為構成竊盜罪,因公司飲用水只能在公司提供勞務時,才可自由使用,楊男也未同意讓員工也能帶回家使用,且蔡女裝了5罐600c.c.的空寶特瓶,已明顯逾越上班使用的情形。

四、法律救生員評論:
1.楊男因與蔡女有勞資糾紛後,才向法院提告,這行為有可能是報復心態,是否屬於權利濫用,這邊還有討論空間。
2.許多人都會將公司文具或者物品帶回家使用,並覺得都是小東西,應該沒有關係,但其實將公司分配只限於辦公室使用的文具、物品帶回家使用可能構成犯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因將這些物品分配給你,你只可以在辦公時自由使用,但老闆卻沒有同意可以帶回家使用,或是放在員工休息室的零食或物品,雖然可以自由取用,但也限於上班時間,私自拿回家則會構成竊盜罪
,雖然許多都因為老闆財產損失較小,所以不起訴,或是老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員工也不要抱持著僥倖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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