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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熱戀女同事 法官認「閨密」免賠】林宏軒律師撰

林姓人夫發現擔任護理師的妻子,竟與其同事以訊息傳情,還在宿舍約會,更發現「小王」是女兒身,仍認為老婆出軌,對2人提告求償80萬元,雲林地院判決認為2人狀似「閨蜜」的親密言語,在現今社會比比皆是,不能認為2人有不正常交往,判2人免賠。

法院認為:
  1. 妻子手機中雖有曖昧的對話:「你是我的心肝我就是會捨不得」、「直到你出現才終於看到愛情的樣子」、「要解鎖多少幸運才有相愛的福氣,遇到你我沒有白來才覺得這輩子值了」、「我每一個輩子都要妳」、「最愛的寶貝我愛你,我們好好相愛」、「我不想去做傷害我們感情的事我現在只想好好珍惜好好道歉」、「愛情就發生了」等語。但法官認為,現今社會,相同動作在異性友人間可能被認為是逾矩行為,但在同性友人間,則可能屬於一般社交行為。
  2. 法官認為,這些對話雖有互相關心、勉勵及較為親密互動的情狀,但仍屬一般生活談話,並無談到同性歡愛挑逗煽情露骨的言語,且女性友人或閨密間相互牽手依靠,或以文字、貼圖互表「愛妳」的情形,比比皆是,難認2人有不正常交往。
  3. 且小王也經常對其他女性友人說「親愛的」、「愛妳」等語,並經常與朋友互相擁抱、貼臉、勾手、依偎、作出嘟嘴親吻等動作,可見2人之前述行止並非出於愛意舉止。

法律救生員認為:
  1. 女性友人間雖不乏互表「愛你」、「親愛的」的情形,但上開對話似乎不會出現在一般閨密身上,法院似乎認為這些對話如果是在異性友人間發生,算是逾矩行為,但在同性友人間,則屬於一般社交行為,這恐怕會被扣上歧視女同志的帽子。
  2. 一般來說,要構成婚姻關係外不正常交往,通常要有牽手、勾肩、摟腰、親吻、擁抱、共處一室等親密舉動,如果只有對話紀錄,則要觀察對話是否曖昧,言詞是否露骨,有無互相傾訴愛意,是否逾越一般人所能忍受的範圍做判斷。
  3. 如果構成婚姻關係外不正常交往,賠償金額一般落在10萬至50萬之間。
  4. 至於先前有判決認為不應承認「配偶權」的概念,但仍屬極少數的見解,且該案原告已提起上訴,會不會被二審維持,會不會還有相類似的見解的判決出現,值得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