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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鴨(羈押)魚肉?】鄭深元律師 撰



近日宜蘭縣長林姿妙及其女林羿伶因涉案遭檢方指揮廉政署搜索後聲請羈押,經宜蘭法院裁定林姿妙交保八十萬元,其女林羿伶無保請回。之後檢方不服提起抗告,高院就林姿妙交保裁定部分維持原裁定,駁回檢方抗告(確定不押),但就其女林羿伶部分則撤銷發回宜蘭地院更裁,近日宜蘭地院裁定林羿伶40萬元交保。
  • 為什麼會羈押?(雞鴨魚肉)為什麼有人交保?有人請回?

就這則新聞,撇開本案的犯罪情節不問,究竟為何可押,又為何不押?又為何有時無保請回?有時交保?可能很多人看不懂其中源由。藉這個機會,我以多年擔任檢察官無數聲押,及擔任律師辯護的經驗,帶大家了解一下。將來如果遇到這類事件時,心裡面可以了解如何處理,會比較有個底?有很多人說不要做壞事就好,為什麼要怕?我必須說很多事情因為在案件偵辦階段,證據尚不完整,偵辦單位判斷很容易失準,加上人性的怯懦,有很多人會將責任外推(推給你?),加上證據片段解釋不全,特別是較為專業的案件,可能會造成誤會,錯押的風險仍是有的雖說台灣已經算是法制社會,但我認為,適度了解及保護自己是必要的,千萬別過於鐵齒,或過於相信司法或神明。實務上,就有法官戲稱羈押程序為「雞鴨(羈押)魚肉」,就可以知道,當面對羈押程序時,被告就像是粘板上的雞鴨一樣,是任人宰割的,甚至有時在社會輿論甚至是檢方的壓力下,法官是很難不押的。

(一)為何會有羈押?羈押是誰發動的?

一般會有羈押的程序,一開始是從搜索開始,經常是一大早調查局到你的家門口按鈴要求開門否則要破門而入進行搜索,這時帶隊人員會出示搜索票,上面有法院、法官的印章,這部分程序非常冗長,這部分以後我們再詳細說明,之後搜索完畢之後,調查站人員即會出示檢方簽發的傳票或調查局的通知書,要求你配合返回調查站說明,說明完後可能已經是晚上,即會解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複訊,這時如果你拒絕的話,他們會用檢察官的拘票來執行強制拘提到地檢署的動作,這時會有大批人馬在地檢署外面等候。檢察官訊問完後,如果想要羈押你不讓你回去,就可能當場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羈押是由法院決定要不要押的,不是檢察官決定的,檢察官決定的是要不要作出聲請羈押的決定。如果檢方聲押的話,你會被解送到地院的法警室拘留室等候法官開庭訊問。法官要不要押你,取決於下面幾個條件,這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二)羈押之要件?符合什麼情況會被羈押?
  1. 逮捕、拘提必須合法:之前曾經發生過類似未逮捕、拘提即聲請羈押的情形,是重大的程序失誤,通常法院會釋放被告,但是檢警調可能在被告釋放後又改用拘提方式再度聲押。
  2. 犯罪嫌疑重大(並非謂需到達有罪的標準):
通常檢方可順利取得搜索票,即已取得內勤法官的許可,案件的初步嫌疑都已經足夠,所以一般聲押的案件,法官很少認為犯罪嫌疑不重大。就算法官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也是針對現階段偵查而已,並非謂將來起訴就一定會有罪,這部分其實聲押階段法院的認定很寬。因此決定是否羈押的決定因素,往往落到下面二個因素上,也就是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如果沒有羈押事由,那有無必要完全無需考量。當然,如果不是犯罪嫌大,也完全不用考量有無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
  1. 羈押之事由: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例如居無定所,或經通知拒絕到案的情形,再到案就可能被認為有逃亡之虞。實務上曾發生法院認為被告持有外幣、購買機票、結清帳戶就有逃亡之虞的情形,不可不慎。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例如與共犯、證人電話串證、見面串證,或刪除、銷毀文件等動作(例如把現金沈入水底、文件燒毀沖入馬通、刪除對話紀錄等),有部分案件是伴隨監聽的,因此檢警調可能已經掌握到串證的相關經過,這時就極可能以此一理由羈押。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1. 有羈押之必要:
亦即所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白話來說,所謂有無必要,看的是如果法官交保,那對案件將來的進行,例如起訴、審判、執行,會不會產生嚴重影響?如果案件目前偵辦的案件,已經足夠,或者押不押沒差的話,法院就會覺得不用押;又或者檢方左右矛盾,同樣是重要共犯被告,一個交保,一個要押,也沒什麼特別理由,法官也會交保處理。但是,如果本案有重要的共犯在逃或證人沒到案,而被告是否有罪,完全取決於該人的說法時,法院就極有可能羈押。但,畢竟羈押是最強的強制處分,對人身的傷害非常大,一般依當時案情來看,若非真的「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法院是不會羈押的。

(三)為何有些交保,有些無保請回?
一般來說,若連犯罪嫌疑重大也無,或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事由(上述三款),即不符合羈押之條件,照理應該無保請回。又如果上述條件都有,但是沒有羈押必要,也就是不是絕對要押,不押對案件也影響不大的情形,法院就會改諭知交保。羈押有無必要的條件,法院的裁量空間非常大,畢竟法院如果決定押了人,如果最後該案起訴後判決無罪的,有時會有國賠責任的。

(四)羈押閱卷(如何積極保障自己的權益)
過去因為案卷證據都在檢察官調查中,為了避免檢方誤導或者法院誤判,新修法有給予辯護人閱覽、影印卷證後表示意見的機會,這在實務上非常重要。實務上也發生過檢察官曲解證據(無論是有意或無意的),法院未詳閱證據而錯押被告,侵害人權相當重大。因此建議,在接受檢警調搜索、偵訊乃至於聲押程序,都應該委任律師進行辯護以保障權益。
  • 結論
遇到搜索、羈押程序,無論自己是否犯罪,應該要注意的是,供述正確、筆錄記載正確,聘請律師辯護,也不要因為害怕羈押,因而配合檢警調的明示、暗示作筆錄,或擔心其他事情,因而配合供述。如果能閱卷,可聲請閱卷為適時攻防,確保自己權益。否則在搜索、聲押階段犯下錯誤,將來都難以彌補,因為「案重初供」。案件是否清白,量刑如何妥適,將來會有嚴謹的審判程序,但是在羈押階段,相對就沒有這麼嚴謹,常有為押而押的情形,導致後續被告無法主動為自己舉證證明清白,造成一連串的錯誤,就形成悲劇了。因此如何避免在案件偵辦之初避免遭到羈押,冷靜思考、聘請律師,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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