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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消費者與店家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鍾采玲律師 撰


相對於以往的實體店面交易,現行網路購物更是盛行,包含衣服、食品、家庭用品等都可以在網路上購入,然而,也因為消費者無法實際上看見商品判斷品質優劣、是否符合預期、是否有瑕疵等,消保法也訂立了網購7天鑑賞期的規定。然而,也有惡劣的消費者,買了商品卻多次不取貨,商家只能將該消費者列入黑名單,那些消費者是否也有法律責任呢?
 
  • 網購7天鑑賞期
 
  1. 網購7日內可無條件退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同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故消費者在網購收到的商品縱使沒有瑕疵,只要不符合預期,都可以無條件退貨給網購店家。且若店家自行以特約免除該規定,約定無效,不拘束消費者。
 
  1. 退貨運費由誰負擔?
上開條文已明定「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其目的在於讓消費者無需因有費用負擔之顧慮而影響到解除權之行使,故「費用」解釋上自應包含退回商品所需之費用。
 
  1. 那在何種情形下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合理例外情事」而不適用7天鑑賞期?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1. 代購適用七天鑑賞期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代購服務」是依照消費者要求而提供的購買商品服務,而屬「客製化給付」,故若業者事先告知消費者其下訂的商品為海外代購商品,除非商品有瑕疵,否則將無7天鑑賞期適用。
  • 然,因消保處上開表示,許多網購店家開始以「代購」名義從事網路買賣,規避7天鑑賞期,讓消費者權益大打折扣。
  • 若商家本身有庫存,不是消費者下單才向海外訂購商品,就不可以認為是代購。因代購必須是消費者下單後,才向海外訂購,方可認為是代購,亦即,海外商品購買憑證日期必須是消費者下單後的日期,但這部分也不排除商家製作虛假的憑證或請海外店家配合製作日期造假的憑證。
  • 況,客製化商品是依照消費者指示特別訂製的商品,而代購則是消費者指定或選擇購買的商品,兩者本質上並不相同。
 
  • 惡意不取貨之法律責任
 
  1. 針對刑事責任部分:
依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棄單、不取貨的行為來看,原則上,因寄送商品的運費屬於網購平台的營業成本之一,未取貨的商品也會被退回給賣家,對於賣家來說並不能算是財產上的損失,因此,在刑法上通常難以構成違法。然,若消費者惡整賣家、有多次棄單、故意不取貨,實務上亦有認為讓店家有運費上的營業損失,而構成刑法第355條的間接毀損罪。
 
  1. 針對民事責任部分:
  • 商品價金部分:若消費者惡意不取貨,因賣家已將商品寄出至買家指定之取貨地點,若消費者不取貨導致商品退回給賣家,僅消費者處於針對該商品受領遲延之狀態,賣家僅是暫時保管該商品,賣家仍可依買賣契約向賣家請求該商品之價金,消費者當然可依約請求賣家同時給付商品。
  • 商品退回運費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消費者多次棄單、故意不取貨,導致賣家有高額的運費損害,賣家亦可向消費者依上開規定請求消費者負擔惡意棄單之運費損失。

針對惡意不取貨消費者,店家除可以事後將該消費者列入黑名單,但此種方法無法排除消費者以其他人或假帳號購買,亦可有事前防止措施,即不提供貨到付款的服務,只提供事先匯款、刷信用卡方式交易,但是否降低消費者交易意願,自屬店家的營業風險。既然已有消保法第19條七天鑑賞期的規定,消費者若不滿意商品,自可以在7天內退貨給店家,而不要做一個惡意不取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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