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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副董林○延在前妻新光公主之車輛裝設GPS,是否構成妨害秘密?】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裝設GPS追蹤他人車輛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
車輛行駛於道路是否屬於「非公開活動」?
一、實務見解多認構成妨害秘密罪
車輛由駕駛人操作始得移動,經由車輛移動之信息,即得掌握車輛使用人之所在及其活動狀況,足見車輛移動及其位置之信息,應評價為等同車輛使用人之行動信息,故如就「車內之人物及其言行舉止」而言,因車輛使用人經由車體之隔絕,得以確保不欲人知之隱私,故屬於「非公開之活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參照)

二、本案重點:車輛行駛於道路是否屬於「非公開活動」即為本案爭議。

  1. 主觀上,駕駛員確實有不欲人知其行蹤之合理期待,惟客觀上,車輛駕駛員於道路上行駛車輛是否有利用相當環境適當設備確保其隱密性,高等法院並未有合理說明。
  2. 若「非公開活動」之判定僅以主觀合理隱私期待作為判定,而不考慮客觀外在環境是否惟合理隱密環境,則有人在野外空地沐浴更衣、情侶在公園為親密行為是否亦可能認定為非公開活動?
  3. 若於車輛裝設錄影、錄音設備等,因車內之言行舉止並無給他人知悉知合理期待,且車內亦屬具有隱密性之環境,裝設錄音影設備之人固然構成妨害秘密。惟GPS並無法得知車內人物之言行舉止,僅能得知車輛外在之移動及位置訊息,且道路上之駕駛亦難謂「非公開活動」,兩者情形並不相同。

三、結論
是否構成妨害秘密,除因考量主觀合理期待,客觀合理隱私環境亦應為考量因素,否則將使妨害秘密罪淪為一般合理大眾之主觀判斷。至於更一審是否肯認車輛行駛於道路屬於「公開活動」,則尚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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