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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蟑螂】林宏軒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104/GXNEPGBXGVCRRBQAHESERYOP2A/?fbclid=IwAR3JZeriyTIgm03Dk8f4XEatyzjVsiW8x1rBALUcqZr-pwQ_5W4PhdNkDOo)

陳男等4人不具律師資格,竟與影視公司合作,向影視公司取得影片後,利用下載軟體BT把影片上傳,供他人連結下載,並因此取得下載者之IP後,據此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以刑事案件迫使下載者和解。4人在8年內共獲利1578萬餘元,所得與影視公司朋分。台北地檢署日前依違反律師法及刑法「包攬他人訴訟」罪嫌將陳男等3人起訴,另一人許男因認罪深表悔悟獲緩起訴。

檢察官認為:
1、陳男等4人所為是違法的釣魚行為,4人無需任何蒐證成本,只要在電腦上參與分享及下載就可以取得IP,然後再以一紙告訴狀將所有IP列進去,檢警就要針對數十或上百個IP發動偵查,各影視公司亦「樂此不疲」引進影片,交由該4人取締,朋分和解金,誘使公眾犯罪,以圖私利,嚴重妨害司法秩序。
2、由於陳男等3人否認犯罪,辯稱僅只是蒐證,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該3人涉嫌違反《律師法》第127條及《刑法》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罪,提起公訴。至於許男因坦承犯行,且表示因為多種慢性病纏身,已不堪訟累,檢察官因此給予緩起訴,期限1年,並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繳交20萬給公庫。

法律救生員認為:

1、如果各影視公司同意陳男等4人上傳影片引誘民眾,則民眾下載的行為應該是經過各影視公司同意或授權,應不構成侵害著作權。至於各影視公司或其負責人如果有利用陳男等4人將正版影片包裝成盜版影片,使民眾陷於錯誤而下載影片,再與民眾和解,從中獲利,也可能構成詐欺罪或恐嚇取財罪,也應該繳還所獲得之利益,其犯罪惡性應較陳男等4人為大,但檢察官似乎未處理此一問題,原因不明。
2、民眾未透過正常管道下載影片觀看,固然不對,但這些民眾原本不具有犯罪之故意,係因陳男等人之設計引誘,使萌生犯意,進而下載影片,此蒐證手段上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雖非偵查機關之違法偵查蒐證,但為避免鼓勵此種釣魚行為,因此所取得之證據,本文傾向認為不能拿來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過去曾發生員警上網假冒未成年少女進行釣魚之行為,由於陷害教唆之情節較為嚴重,且為國家公權力之一方為陷害教唆,取證的適法性有疑慮,法界認為因此陷害教唆所取得之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進而判決無罪。本案雖係私人以陷害教唆方式取證,並非公權力所為,惟私人用陷害教唆方式提告,無端創造法益侵害風險,造成司法大量勞費,實不可取,因此亦認為因此所取得之證據仍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3、又律師法第127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主要是為了懲治司法黃牛,因此陳男等3人沒有律師證書,若假冒律師名義擔任影視公司的告訴代理人或與民眾和解,也會違反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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