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BMW醉男撞碎4口之家 未依「殺人罪」羈押法院理由曝光】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圖片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9324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黃男晚間酒後開BMW,撞飛走在斑馬線上的范姓女子一家4口,范女傷重不治,林男、2女兒也受重傷;黃男酒測值高達1.24毫克,雄檢複訊後認為黃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且有逃亡、串證之虞,乃依殺人、酒駕致死向法院聲押禁見。雄院僅依不能安全駕駛罪裁定羈押,不禁見。
 
  • 檢察官與法院見解
1.檢察官見解:認為黃男明知飲酒已達嚴重酒醉無法安全駕駛狀態,經同車友人勸阻,仍執意上路,使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其駕車撞擊致死傷,且其已有兩次酒駕紀錄,認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並有逃亡、串證之虞,乃依殺人、酒駕致死等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2.法官見解:法院訊問後,依酒駕致死罪裁定羈押,並未依不確定殺人罪羈押。
  • 酒駕罰則
1.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2)若致人於死亡,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累犯: 曾犯本條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1) 依據駕駛車輛及酒測值而有不同的罰鍰級距。機車駕駛人酒駕,處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酒駕,則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吊扣駕駛執照1至2年。如果因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2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且不得再考領。
(2)累犯:汽機車駕駛人於5年內第2次再次酒駕,機車駕駛罰鍰9萬,汽車駕駛罰緩12萬;第3次以上,則為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萬元(無次數上限),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3)車上乘客連坐罰: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600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3.酒精鎖:酒駕累犯必須重新考駕照,且考照後1年內須駕駛裝有酒精鎖及錄影功能的汽機車才能上路。
  • 降低酒駕之措施
1.加重刑罰:
(1)目前酒駕致重傷或死亡在上次刑法修法已有特別加重,但酒駕輕傷部分,並未一併加重,本文認為也應一併加重,始能產生警惕效果。惟單獨加重酒駕部分之刑罰,可能導致與其他刑度相較下失衡的效果,不能不一併考量。
(2)我國法院對類似酒駕之判決仍稍嫌過輕,量刑提高,使酒駕者不敢再心存僥幸,即能某程度解決問題。
 
2.連坐罰:目前台灣車上乘客只有課處罰鍰,並沒有以刑罰論處。此部分可以參考日本與韓國的法律,將車上乘客與店家視為幫助犯,課以刑罰。每個乘客與店家都要對酒駕把關,日本實施後則有效的降低酒駕率的,但應該如何與店家配合與宣導及落實執行,是值得是思考。

3.酒精鎖:只要是新車就一定要裝上酒精鎖,是很好降低酒駕的方式,但因為酒精鎖昂貴,雖然台灣對於酒駕累犯有酒精鎖的規定,但因為酒精鎖須使用者付費,造成達成率低落,若是要推動強制裝酒精鎖,是否可採取政府補助加裝,讓普及率提升。

4.鞭刑:許多人都一直建議對酒駕者鞭刑,但在目前台灣民主法治並無「鞭刑」之類傷害身體的刑罰(目前僅有剝奪自由的刑罰及死刑,且死刑已甚少執行),立法上要增加此種刑罰種類,是有難度的。況且酒駕致重傷或死亡則需要負擔一大筆賠償金,但鞭刑實施下去,被鞭刑者恐長期無法工作,是否造成無法負擔賠償金及衍生醫療的問題,也是應該一併考量的。
  • 法律評論
因高雄酒駕累犯事件發生後,社會又開始討論是否要再加重酒駕的刑罰,之前法務部有提出將酒駕以不確定殺人故意修法,但許多酒駕上路的人都抱著僥倖的心態,並覺得不會發生車禍,較屬於有認識過失,該怎麼去認定酒駕為不確定故意殺人還需更多的討論。酒精鎖部分,因屬於使用者付費,且許多吊銷駕照的駕駛都會想盡各種辦法來逃避裝酒精鎖,例如不考駕照,借家人的車開或裝在家人車上等等,若要用酒精鎖來限制酒駕累犯,應該需要更多的配套方法。台灣酒駕的刑罰已經比許多國家嚴格許多,問題在於法院判決較輕,多給予緩刑且不用入監,亦應一併檢討改進。目前台灣酒駕累犯比率很高,有可能是酒癮,是否考量採取強制酒癮治療這種措施,係屬立法上可以選擇的處置方式。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不要抱著僥倖的心態開車上路。
新聞連結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