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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面對立委高嘉瑜遭男友林秉樞暴打事件,我們應多加重視對家暴被害人的權利,那本次就針對家暴的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以及誰可以聲請保護令等相關議題做個簡單討論。
- 家暴行為的範圍:言詞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身體虐待。
- 家庭暴力防治保護對象:(第3條、第63條之1)
- 配偶或前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及其未成年子女。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及其未成年子女。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其未成年子女。
- 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Ex.恐怖情人。
- 面對家暴可以怎麼做?
- 先反抗並保護自己之重要部位(Ex.頭部)。
- 大叫引人注意,除可以使人協助報警,日後可以出庭作證。
- 現場錄音、錄影存證。
- 無論傷勢大小,都要盡快去醫院或診所接受檢查,告知醫生遭家暴,並開立驗傷單。
- 被害人如果只是想針對自身先前遭受家暴的處境,進行相關的諮詢與求助,當下暫無人身安全的危險,建議撥打113進行諮詢;如果被害人當下陷入遭受家暴的危險處境,需要警察的即刻救援,則應立即撥打110報警處理,若有需要一併聲請保護令。
- 另,因警察分局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若有聲請保護令需求,似可直接請求警察分局的協助,加快處理聲請保護令相關需求。
- 被害人應如何聲請保護令?
種類:第9條 | 適用情形 | 聲請人 | 聲請方式 | 審理程序 | 保護期限 |
緊急保護令 | 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但可以請求上開機關協助聲請。) |
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 | 毋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除有正當事由 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暫時保護令 | 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有未達急迫危險情況,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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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 | 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暫時保護令。 (通常一週內至一個月內直接核發或開庭調查。) |
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通常保護令 | 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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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 |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 | 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可聲請延長,每次以2年為限,不限次數。 |
- 針對保護令的內容,會因為被害人之需求,法院會於審查聲請內容後,做出適合的保護令內容,包含禁止加害人繼續施暴、禁止加害人跟蹤被害人或打電話給被害人、命令加害人搬出被害人現居住所等,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 又,針對聲請保護令,可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加害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做聲請,非以加害人或被害人戶籍地為限。
- 另,加害人若違反保護令,亦會負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61條)。
- 被害人是否有暫時安置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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