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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前裸拍不起訴?】林宏軒律師 撰




崔姓女子今年6月約警員林男到高雄市警局三民一分局哈爾濱街派出所前拍下全裸照片,在三點打上馬賽克後,上網標記「高雄警局露出」,引發爭議,被警方送辦。高雄地檢署認為崔女的照片與女星「拍寫真集」一樣,不算猥褻物品,在派出所側面快閃拍照,也不算侮辱公署,不起訴二人。


地檢署認為:
  1. 侮辱公署罪部分,崔女是站在派出所側面不是正面,如果有意要羞辱派出所,營造出派所出對於有人在門前拍裸照也無可奈何的感覺,那崔女應該站在派出所門口拍照。如果僅因女性在派出所前拍裸照,就認為侮辱公署,那問題可能出在我們一般人對於「女性裸體」加諸了不必要的主觀想法,或是以不一樣的有色眼光來看待,這對追求性別平等社會的我們來說,並不是一件好事。
  2. 至於散布猥褻物品罪部分,崔女上傳的照片與女星寫真書一樣是「全裸但三點不露」,如果我們不認為女明星的寫真書內照片充滿猥褻氣息,那麼崔女的照片也就不是。
 

法律救生員認為:
  1. 崔女裸拍的行為,只是要表現自己敢做一些荒誕奇怪的行為,讓人覺得「哇,你敢做這件事」,來提高自己推特上追蹤者的數量,應無侮辱公署的意思,也屬於言論自由、表現自由的範疇,應給予較大的尊重,似與不起訴書所述的「性別平等」較無關聯。而且侮辱公署罪其實是威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適用上應從嚴解釋為妥。
  2. 至於崔女戶外裸拍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雖有討論空間,但崔女特別找凌晨2點四下無人時,拍了照就趕快拉攏衣服離開,應該沒有意圖供人觀賞的意思,因此也不會構成公然猥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