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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三讀通過囉!】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跟騷案件頻傳成為治安隱憂,為回應社會高度期待,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將盯哨、網路騷擾等8種「性或性別有關」行為入罪,最重判5年有期徒刑,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將於公佈6個月後施行。
  • 跟蹤騷擾防制法
1. 跟蹤騷擾行為是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使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若對於特定人配偶、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有上述行為也屬之。
2.八類禁止行為:
(1) 跟蹤監視:監視、觀察、跟蹤或知道特定人行蹤。
(2) 盯梢
守候: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的場所。
(3)威脅歧視言語與動作: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 之言語或動作。
(4)電子設備干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過分追求行為: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寄送播放物品影像: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妨害名譽: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冒用濫用個資: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 處理流程

 
  • 法律評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是為了彌補現今法律的不足,才制定的法律,但跟騷法規定跟蹤騷擾行為需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被害者要有明確的證據去證明跟蹤騷擾者的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是否會增加被害者被保護的困難度,且保護範圍太過限縮,許多追蹤騷擾行為已超出性或性別,但也會使被害者心生恐懼或壓力,例如被討債公司監視、被徵信社或狗仔追蹤等行為,就無法使用跟騷法。
2.跟騷法採告訴乃論,須被害者至警局報案,警察才開始調查,但跟蹤騷擾比較是屬於被害者主觀感受,容易造成警局的警力無法負荷或警察耗時耗力最後誤會一場的結果,是否需要更多配套措施去執行,還需有討論空間,但此立法也慢慢彌補了現行法制的缺口,這是值得肯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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