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跟蹤騷擾防制法
2.八類禁止行為:
(1) 跟蹤監視:監視、觀察、跟蹤或知道特定人行蹤。
(2) 盯梢守候: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的場所。
(3)威脅歧視言語與動作: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 之言語或動作。
(4)電子設備干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過分追求行為: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寄送播放物品影像: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妨害名譽: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冒用濫用個資: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 處理流程
- 法律評論
2.跟騷法採告訴乃論,須被害者至警局報案,警察才開始調查,但跟蹤騷擾比較是屬於被害者主觀感受,容易造成警局的警力無法負荷或警察耗時耗力最後誤會一場的結果,是否需要更多配套措施去執行,還需有討論空間,但此立法也慢慢彌補了現行法制的缺口,這是值得肯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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