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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監護人名義擅自變更保單受益人有效嗎?】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news.tvbs.com.tw/life/1250172)

新聞中常出現家中長輩失智、昏迷,配偶、子女為取得其財產,而有擅自變更保單受益人之情形,又或者是爭取監護人之地位,以便取得該長輩之財產。子女擅自變更保單受益人之行為,真的有效嗎?若子女以監護人名義變更保單受益人為自己,是否又有不同呢?
  • 長輩失智、昏迷後至子女取得監護人之受監護宣告裁定前,子女擅自變更長輩保單受益人,是否有效?
依保險法第110條,要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故在現行法下,若要變更受益人,應經要保人同意或由其親自變更,若子女趁長輩失智、昏迷之狀態,擅自變更保單受益人,應認為無效之變更。
  • 子女於取得監護宣告裁定成為長輩監護人之身分後,為長輩變更保單受益人,是否有效?
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以避免監護人濫權。因此,縱使子女於長輩失智、昏迷後受監護宣告裁定,而取得監護人之身分,除為了受監護人之利益,亦不得擅自變更保單之受益人。至所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則應依客觀情形綜合判斷之。又,針對長輩失智、昏迷等情形,子女可能會因為爭奪財產,而有上開「變更保單受益人」之情形外,更可能有擅自以監護人之名義「以長輩之印鑑去提領長輩之銀行帳戶」「移轉長輩名下之不動產」。針對提領帳戶部分,若非依民法第1101條第1項為長輩之利益所為之提領,應為無效;針對移轉不動產部分,依照同條第2項部分,若未經法院許可,則不生效力。

另,針對上開情形,法院若認監護人不適任,亦可以依法改定其他適當的監護人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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