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時事評論

【夫妻一方變植物人,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嗎?】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圖片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030/2112777.htm)

林姓女子因難產而成為植物人,9年來皆未清醒,丈夫羅男以林女多年診治無好轉,復原困難,兩人僅有夫妻之名,缺乏婚姻實質生活等理由提起離婚訴訟,一、二審都認為,林女成植物人不是林女的過失或故意,也非林女所願,不能歸咎林女,判決羅男敗訴,更一審卻大逆轉,認為林女成為植物人之因也不能歸咎羅男,判決羅男勝訴。
 
  • 法院見解
  1. 二審:法院認為羅男的婚姻因林女變成植物人,無法達成婚姻之目的,並難以維持婚姻,羅男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提起離婚,法院認為林女變成植物人為難產所致,並非林女故意或過失,所以無可歸責事由,且羅男無法舉證林女有何其他行為,肇致婚姻產生破綻,故羅男敗訴。
  2. 更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徒有夫妻之名,無法達婚姻之目的,屬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林女生產過程中發生羊水栓塞倒變成植物人,經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林女羊水栓塞的原因不明,且羊水栓塞的發生無法事先預測或預防,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雙方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非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雙方皆可請求離婚,故判羅男可以離婚。
 
  • 法律評論
  1. 本案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採消極破綻主義,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且是否已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羅男跟林女對婚姻都無過失,雙方皆可請求離婚,但若雙方對於離婚均有責任,責任較輕可以對責任較重的請求離婚,這容易發生責任輕的當事人不想離婚,婚姻延續,無法達成婚姻之目的,導致兩敗俱傷。
  2. 本案認為林女因生產導致難產變成植物人,林女無任何可歸責事由,若雙方離婚,林女陷於生活困難,可向羅男請求贍養費。
  3. 有許多家屬都因長年照顧植物人,而導致身心俱疲,那關於安樂死,家人是否可以同意安樂死,這是台灣目前還在討論的議題,但當事人可以預先預立醫療決定書,來決定若發生重大事件導致變成植物人、重度失智等等,可以不進行維持生命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