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93855?fbclid=IwAR3lkn7TH4DInVdEgpHoKyI6elCE_bBzwXDEGivDuPXgMCT2NOTcfdjv3aM)
- 新聞概要:
- 法院見解:
- 陳男雖提出提款20萬及隨取卡購買明細為證,但無法證明案發當日皮夾內有4萬7000元及隨取卡數張,且距離案發日已超過20天,在這20天中陳男是否有消費行為,亦有疑義。
- 陳男雖當庭提出裝有4萬5000現金的皮夾,但黃女表示此皮夾不是遺失的那只,陳男遺失的皮夾無法裝下4萬7000的現金,且陳男於偵查中說遺失的皮夾已經丟棄,對比偵查中形容的皮夾樣式與在法庭的皮夾樣式,款式不相符,所以開庭時提出之皮夾,是否即為遺失的皮夾,顯有疑問,故判陳男敗訴。
- 法律評論
- 撿到價值500元以上的遺失物,可以先拍照或錄影,並盡快通知遺失人或交至警察、自治機關,若要交付給遺失人,最好透過警察,以免事後有爭議,若是在公共場所拾得者,可以交由公共場所的負責人,例如百貨公司櫃台及捷運服務台。
- 遺失物價值在500元以下非證件、信用卡、記名票證及悠遊卡,可不用交至警局,由拾得人通知遺失人,通知15日後,遺失人未領取,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若無法通知遺失人,一個月後,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此法條是為了減輕警察負擔,但遺失物價值應如何判斷是否低於500,還有疑慮,且若無法通知遺失人,遺失人也不知該如何找起遺失物,雖然有些物品價格低於500,但有其紀念價值,此法條是否增加尋找遺失物的難度,還須討論。
- 關於報酬,遺失物6個月內有受領權人來認領,拾得人可以請求報酬,報酬金額已從遺失物財產價值的10分之3改為10分之1,若拾得人請求報酬,受領人不給報酬,拾得人可以行使留置權,若6個月後未有人來認領,其物所有權就屬拾得人,所以撿到遺失物,就要送至警局或公共場所管理人,並且追蹤遺失物的進度。
- 陳男於偵查中所形容皮夾樣式與法院提出不同,是否為憑空捏造、虛構的說法,來誣陷黃女,陳男恐已觸犯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