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蔡女的奶奶因病住院急診,急需看忙,蔡女從醫院取得一張寫有「合格」的名片,透過仲介柯君聘請到一名越南籍看護,沒想到該名越南籍看護竟然是逃逸移工,蔡小姐被依法開罰10萬元。蔡女認為自己並無刻意雇用非法看護,不服打行政訴訟,高雄地院審理,維持原處分,判蔡女敗訴
。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處以15萬至75萬罰鍰。
- 法院見解:
- 原告自承知悉法律規定不得聘僱非法外勞,對於該外勞是否有合法工作資格,應進行查證之注意義務,包含請求仲介或外勞提出外勞之居留證、外僑許可證等,原告卻僅聽從仲介柯君片面之言而相信為合法外勞,難認盡其注意義務。
- 況,勞工局已依照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將蔡女罰鍰酌減成10萬,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 本文見解
- 有照顧需求時,可先至各醫院護理站洽詢。民眾在醫院常會遇到有人主動遞送名片或將小卡片放置走廊及公共電話亭上供民眾自行拿取,容易讓有需求的家庭誤以為是經院方認可的合法機構,本案蔡女情形就是如此。
- 其次,雇主更應落實外籍看護之「身分查證」,方式如下:
- 原則:雇主聘僱外籍人士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雇主應檢視居留證、工作許可證(或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例外:雇主無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 外籍配偶:雇主應檢視身分證(或居留證,有「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許可」之字樣)、依親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
- 外籍學生:雇主應檢視居留證、學生證、工作許可函(外籍學生自行申請)。
- 另針對上開身分驗證資料,須注意以下事項:
- 各項資料須「照相或影印存證」
- 記得「期限查看」
- 查驗證件前並不得讓外籍看護工作。
- 至移民署網站查證居留證的真偽。
- 內政部移民署「居留證資料查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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