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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搭設糾察線是否會妨害未罷工員工之自由?】鄭深元律師、林俞辰法務助理 撰


一、新聞提要

長榮航空空服員去年6月20日發動罷工,並在蘆竹區長榮航空總部前拉起罷工糾察線,遭指控空服員在總部前靜坐抗議擋住總部大門,導致其他員工上下班時無法開車、騎車或搭乘交通車從大門進出,被迫改走後門或其他通道,是否涉犯強制罪及妨害自由罪嫌?
二、檢察官之認定
檢察官認為工會幹部在罷工初始拉起糾察線,因人數越多而擴張,造成大門車道無法通行,但在與警方協商後就讓道,並無強制或以強迫、脅迫方法妨害員工出入,因此予以偵結不起訴。
三、本案法律爭點討論
(一)罷工糾察線意義:工會為傳達罷工之訴求,於雇主之營業處所之緊臨區域設置罷工糾察線,勸諭支持罷工。故糾察線之設置為罷工之附隨行為,非單獨之爭議行為。
(二)糾察線目的:工會依法行使爭議行為及設置糾察線係其法定權利,目的係為向雇主施壓,以迫使妥協進而達成其提升勞動條件。
(三)罷工糾察線是否侵害欲提供勞務之勞工或消費之民眾之自由與犯強制罪?
  1. 依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060128991號函:糾察線之設置是為達到罷工之效果,而在罷工現場對尚未參加罷工之勞工或對消費者進行勸諭或阻止,使欲提供勞務之勞工或消費之民眾支持罷工,並在不影響人身安全及公共利益等情事之前提下,縱造成第三人一定程度之不便,仍應尊重與忍受工會爭議行為行使之權利。
  2.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且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3. 長榮工會於長榮總部前拉起糾察線,使未罷工之員工只能走後門或其他通道,是否侵害強制罪?
  • 從客觀構成要件來看:長榮工會因在總部門口拉起糾察線與罷工人數增加,導致門口被罷工的成員佔據,使得未罷工之員工無法正常進出,然員工未必不能自其他出入口出入,未必即已侵害其他員工的權利,是否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要件,尚有疑問。
  • 從主觀構成要件來看:工會幹部在罷工拉起糾察線,但人數擴張,使得大門車道無法通行,但在與警方協商後就讓道,並無強制或以強迫、脅迫方法妨害員工出入,故應無犯罪之故意。
  • 結論:是以本案尚欠缺主、客觀之構成要件,本屬構成要件不該當之行為,不會構成強制罪。是以尚無需依勞資爭議法第55條之規定為不罰之處理。

四、其他──糾察線應屬工會自律範圍,警察機關不應過度介入
(一)警察為公家機關,應秉持著中立,不能過度偏袒於某一方,若警察過度介入糾察線之設置範圍,並逮捕罷工之員工,則會造成工會無法正當使用罷工該擁有的權利,且過度限制工會權利,恐使罷工行為淪為集體乞討,有礙罷工目的之達成。
(二)依勞動部函釋可知,工會得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等方式進行,並應指派足以辨識身分若工會與之糾察員維持現場秩序,同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糾察線秩序應該工會維持,而不是由警方介入。
(三)過去因普來利Homebox罷工事件,警方過度介入,並逮捕工會幹部,罷工後,勞動部重申合法罷工糾察線應受保障,並提醒警方應加強認識,避免不當干預。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00312043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