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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K男涉毒駕公危辯「藥效還未發作」 法官採信判無罪】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一、新聞概要:
高雄一名毒犯陸姓男子在車內拉K,被員警發現卻拒絕盤查,開車逃逸被警方追攔下來,在車內搜出毒品,經採尿送驗呈現陽性,追加不能安全駕駛罪,陸男坦承吸毒後開車,但辯稱是被警追才駕車,且開車當時藥效還未發作,高雄地院接受他的說法,認定被告在吸毒後10分鐘就被警攔獲,確有可能毒品還未發作,故判決陸男此部分無罪。
 
二、法院見解
  1.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不能安全駕駛罪,以「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為構成要件,須有嚴格的證據來判斷,而非單憑陸男吸毒作為認定標準。
  2. K他命施用後的平均發作時間為5至15分鐘,法院表示雖然陸男在駕駛時,做出許多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且查獲後大聲咆哮等情事,但並不能證明為吸毒所致,也有可能是為了躲避警方追緝。雖然陸男間隔約1小時20分所做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測試並未通過,但無法代表陸男被警攔獲前駕車時的狀況,故不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三、法律評論
  1. K他命發作時間為5-15分鐘,陸男駕車逃逸的時間為10分鐘,故不能排除陸男在5-10分鐘的重疊時間有發作的可能,此涉及大眾安全,法院似應嚴格執法。且陸男被警察攔截後可能不配合警方測試,導致測試時間延長,使法院無法取得案發當下的測試結果,既然陸男在間隔1小時20分所做的測驗都無法通過,則法院認為無法代表陸男被警攔獲前駕車時的狀況,是否符合經驗法則,恐有疑問。若之後吸毒者都不配合測試,拖延時間,亦恐導致警察無法正確的收集證據,讓吸毒者逍遙法外。
  2. 美國許多州都採毒駕零容忍,而英國則是列舉毒品,設定閾值,台灣目前對於酒駕採零容忍,但對於毒駕則必須同時具備「施用毒品」及「致不能安全駕駛」兩要件,才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但吸毒者因長期使用毒品,會產生許多副作用,例如:認知能力減退、精神無法集中、容易產生幻覺等,駕駛都有危害社會大眾安全的風險,應該要更嚴格的規範,駕車只要驗出毒品反應,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避免像內湖公車駕駛吸毒導致死亡車禍的悲劇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