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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故意不報拆違建 大法庭:犯貪汙圖利罪】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50889)

一、新聞提要
台北市違建查報隊前小隊長林韋鳴(下稱林男)被控圖利俱樂部,該俱樂部占用國有土地,違法興建湯屋、游泳池和景觀餐廳,林男卻查報拆除或稱以既存違建辦理結案。一審判無罪,二審逆轉改判刑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因法律見解有歧異,提案刑事大法庭審理。
二、有關上開違建拆除案件,最高法院針對違建是否屬圖利罪之「不法利益」有不同見解:
  1. 肯定說: 若因公務員不法行為,致免於被拆除,原始起造人將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使用收益或留存之整體利益,即屬不法利益。
  2. 否定說:違章建築雖違反建築法令而無法取得產權登記,不受建築法令之保護,但因建造人仍原始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該建物之經濟價值仍然存在,對單純使用、或留存該違章建築之獲益,難認為不法利益之範疇。
  3.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裁定見解:
  • 圖利罪所稱「利益」,應指一切足使其他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包括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
  • 違章建築依法本無從充分享有、發揮物權法上相關處分權能,並負有違章拆除之危險,若公務員明知應即予簽報、拆除,卻故意不為簽報、拆除,使原始起造人享有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應屬「不法利益」。
三、本文見解
  1. 違建本身因確實違反建築法令而起造,故公務員未拆除違建,確實使原始起造人享有本應遭拆除卻未遭拆除,而可繼續享有該違建之使用、留存之不法利益。
  2. 又,針對公務員將違建登載為合法建築或既存違建等「積極」行為,本文認為自可認為構成圖利。然,針對公務員「消極」未予簽報、拆除違建之行為,恐係因執行上困難所做出之裁量,包含應拆除之違建數量過多而有優先順序考量、公務機關人力、金錢上等拆除資源之不足等情形。是,若僅因公務員消極未簽報拆除之行為即認構成圖利,恐讓公務員毫無裁量權可言,惟大法庭似乎並未處理此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