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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銀高層看報才知代言?「麟洋配」恐被迫離隊】林俞辰 法務助理撰


(圖片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sports/20210825/5TEBLWWVOBBDVO6ZOL2K34PZO4/)

我國羽球選手李洋和王齊麟(麟洋配)勇奪2020東京奧運羽球男雙金牌,各界邀約代言不斷,不過由於兩人是國營事業的員工,受限法規無法代言,主管機關財政部正幫忙以「代言」方式解套的同時,卻傳出「麟洋配」的經紀人吳宜倫卻以「抽成」方式談好悠遊卡代言,土銀高層還是看報才知道,「麟洋配」違法最嚴重恐怕會離隊。
 
  • 法律解釋:
  1. 李洋和王齊麟隸屬於土地銀行羽球隊,職等與職務與土銀行員相同,且土地銀行為政府100%持股的官股銀行,李洋和王齊麟因此也是公務員,享有公務員的權利與保障。
  2. 然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上開規定主要目的在於公務員應本於一人一職之原則,專心從事公務,避免影響本職工作,故李洋和王齊麟原則上無法代言活動,更不能收取利益,除非獲得土銀同意,並約定好分潤的機制。
  3. 針對麟洋配代言問題,銓敘部最新解釋函令表示:公營事業機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所屬公務員出席合作範圍內的商業活動,並非公務員服務法所不許;公營事業機構得透過自訂經費運用規定,將該收益分潤予所屬公務員。因此,「麟洋配」若是要接代言或出席商業活動,不是不可以,但是應主動告知土銀,由土銀決定是否可行?
  4. 至於「麟洋配」肖像權問題,銓敘部認為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並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的「經營商業」,使「麟洋配」悠遊卡風波有解套的機會。
 
  • 法律評論:
  1. 雖然銓敘部認為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但將肖像印於商品上販賣,是否也算是代言的一種,恐怕還有疑義。況且「麟洋」係公務員,經紀人接洽任何活動都應該小心謹慎,並獲得土銀許可,這樣才是保護球員的方式。
  2. 麟洋配原則上不能代言,但為何小戴就可以代言呢?原因小戴隸屬的合作金庫,政府持有的股份並未過半,屬於民營銀行,所以小戴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代言的限制較少。
  3. 金融機構出資培養運動員,也因運動員的努力,才能獲得金牌,但運動員生涯較短,須要花大量的金錢,才能擁有更好的訓練,如果能讓運動員接廣告或代言,對運動員來說是件好事,在銓敘部最新解釋函令之下,放寬肖像權與代言的限制,希望能讓兩位球員得以在符合法令規範下順利代言,也能讓土銀同享利潤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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