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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配偶管帳,管到身無分文,可以請求還錢嗎?】林宏軒律師 撰



周姓男子因外派大陸工作,將印鑑、帳戶交給妻子保管,供家用支出,然周男退休後卻發現不動產遭移轉、帳戶存款僅剩數千元,認為妻子管理不當,訴請妻子返還4千多萬元。台北地院判決認為,大部分的款項用於家庭開銷,但贈與子女之購屋款未經周男同意,因此判周妻應返還1029萬餘元。

法院認為:
周男會定期返台休假,可利用網路銀行查帳,或委託親友查帳,或向妻子要求報告帳目,然周男20年未曾指正、質疑、阻止過,也沒約定金錢用途或提領上限,顯然已默示同意妻子管理家中經濟,法官因此認定返還生活開銷、子女教育費部分無理由。不過,周妻贈與女兒之517萬餘元購屋款,及對長子贈與之512萬元購屋款部分,周男並無明確贈與之意思,也不在家庭經濟合理支出範圍內,因此判妻子應返還周男1029萬餘元、印鑑及帳戶。

法律救生員認為:
本件雙方均有工作收入,依法周妻也應該負擔一定比例的家庭生活費(參見民法第1003條之1),周男雖將自己的帳戶委由妻子保管,以支應家中開銷,然是否就表示雙方約定周男應負擔全部的家庭生活費,恐有爭執空間。不過最重要的是,若要把帳戶交給配偶保管,最好約定好授權範圍並定期查帳,以免最後落得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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