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25670)
廖姓男子與吳姓前女友分手後有金錢糾紛,得知吳女因外遇產子上了新聞,將剪報貼在她住處附近電線桿及工作地點大門,桃園地院判決廖男行為構成加重誹謗罪。
法院見解:
廖男將剪報貼於吳女住處及工作地點,足以讓不特定人將剪報中人物與吳女產生關聯,有損吳女名譽,雖然誹謗罪規定,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者,不罰,但因廖男散布吳女外遇產子涉及私德,就算其為事實,也構成誹謗罪,且廖男係以文字、圖畫散布吳女的消息,屬於加重誹謗罪。
筆者見解:
- 一般民眾或許認為只要散布的內容是事實就不構成誹謗,但這是錯誤觀念,若有下列情形,才不構成誹謗:
- 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者:須證實其散播的內容為真實且不涉及私德,但依釋字509號解釋,即使無法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行為人所提出的資料,足以讓行為人確信內容為真實者,不罰。
- 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例如警察在轄區內喝花酒,雖涉及私德,但因其社會職位,與公共利益有關,如確已不適任其職位,應依法予以懲處,故不罰。
- 有刑法第311條情形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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