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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自認無過失 也不能擅自離開事故現場【林宏軒律師 撰】
鄒姓男子去年3月騎車在新竹市區與彭姓機車騎士發生車禍,鄒男下車查看彭男的傷勢,見彭男只有手腳擦傷,也沒回覆,認為彭男沒事就離去,之後被判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警方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鄒男罰鍰6,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鄒男不服打行政訴訟,法院認為,鄒男不得主觀認定彭男傷勢不嚴重就擅自離去,警方裁罰無誤,判決鄒男敗訴。
法律救生員認為:
民眾發生車禍時,不論自己認為有無過失,都不能擅自離開現場,應盡速報警、對事故現場為必要處置、(有人受傷時)叫救護車,留待警察處理後再行離開,因為即使沒人受傷,也可能違反道交條例的規定,而被處以罰鍰並吊扣駕照,若有人受傷,不僅會被處以罰鍰並吊銷駕照,且可能同時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沒人受傷就可以擅自離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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