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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幫檢察官作偵查動作嗎?

實務上常見檢察官起訴證據不足,法院在檢察官未聲請調查的狀況下,自己擔任起檢察官的角色,自己著手調查對被告不利之證據,這種作法業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之規定,及附圖所示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係屬重大違法。

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有利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於回復糾問制度,法官自己當成檢察官,代檢察官踐行舉證責任,又自任法官進行裁判,球員兼裁判,業已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係屬重大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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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員兼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