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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奪6命 湯景華改判無期定讞逃脫死刑【林宏軒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58394)
5年前男子湯景華不滿與翁姓男子之官司沒打贏,竟半夜縱火燒死翁男的六名親友,歷審4度判死,但最高法院認定湯男縱火時雖預見會燒死人,但並沒打算把人燒死,就殺人部分屬「間接故意」,不符合兩公約判死刑要件,改判湯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法院既然認定「湯男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點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卻又認為湯男燒燬騎樓機車部分是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讓結果發生),燒燬住宅及殺人部分則是間接故意(預見會發生,且覺得發生了也沒關係),故意作出區別,進而牽強附會援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及「第36號一般意見」,而判決免死,誠不可思議。
本文認為,縱使本案無從改判死刑,檢察總長仍應就本案法律上爭議提起非常上訴,以糾正法院判決之適誤適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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