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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消息真真假假,能否貼網?】鄭深元律師、楊勛傑律師 撰



日前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呼籲民眾不要轉傳不實訊息,否則可重罰300萬元,另依《傳染病防治法》個資部分,不論真假都可開罰。」

事實上是否如此?我們將大致可分以下兩個面向探討:

一、傳遞關於疫情病人個資部分
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違反者依同法第64條規定,可處9至45萬元罰鍰(行政處罰)。除此之外,醫事人員若因業務上知悉病人之個人資料,不得洩漏。

倘有洩漏之情事,尚有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只要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倘行為人同時構成兩條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將會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罰,亦即行為人恐有刑事責任。

雖然,以上規定限於醫事人員因業務上得知之資訊,且資訊內容限於病人之個人資料,但若一般民眾因醫事人員洩漏上開資訊而再為轉述,並不一定會觸犯上開規定,但是若因此造成病人之權利受損,仍有可能負上民事責任,因此建議即使在網路上看到病人隱私之貼文,不要輕易分享。

二、傳遞關於疫情謠言、假消息部分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文之修法理由係引用之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6727 號刑事判決,所謂「謠言」或「不實之事」,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散布或傳播時,因欠缺犯罪之故意,仍不成立本罪。例如在社群軟體分享疫情資訊時,一般來講,並不知道該資訊是謠言,因欠缺故意,不成立本罪。

但是仍要注意分享貼文時,若加油添醋,即使一開始誤信假消息,新增的內容若已經超過原來的範圍,仍有可能構成故意散布假消息而受到刑事處罰。至於行為人究竟是明知為謠言而故意PO網,亦或是不知,則需視行為人之智識水準、所處環境,及資訊來源等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合理懷疑,若行為人係有理由相信謠言為真,基於善意而發表提醒民眾注意,則不會構成該罪,但是若行為人並無理由相信謠言為真,竟基於惡意故意轉述謠言、不實訊息,則應依該條負有刑責。

三、結語
綜合以上分析,若網友或民眾想在社群媒體分享疫情相關資訊,建議大家還是以官方發布之資訊為主,來源不明、或無法查證的訊息,盡量避免分享以免遭到處罰。

※新聞連結: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0-03-04/374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