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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指身障男申請延長國考時間遭拒 提告獲法院力挺】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68016)

吳男去年報考公務人員身心障礙執達員考試時,於考試報名系統檢附斷證明書、慣用手為右手等證明,申請延長考試時間,經考選部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吳男右手多指障礙距今已32年,且障礙發生前後慣用手均為右手,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第5條之「致書寫試卷有困難」之情形而駁回申請。吳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最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院提告。法院認考選部說明理由並非充分,且有違經驗法則及平等原則,判吳男勝訴,可上訴。

法律救生員認為:
  1. 依《典試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第5條規定第2款規定:「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二、延長每科考試時間」。此種「高度屬人性」之國家考試,有關「致書寫試卷有困難」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原則上法院尊重考選部之專業判斷,採取較低密度審查,亦即,法院僅於考選部判斷有恣意濫用或違法情事時,方介入審查。
  2. 惟本案,考選部針對吳男右手截指後是否僅能維持日常生活,或是能保有進行書寫或較精細之活動並未加以說明;且障礙一旦發生,除非有修復可能,並不因已經「習慣」即可與一般人無異,此部分考選部亦未考量。
  3. 綜上,筆者認為考選部駁回吳男之申請,理由並非充分,且違反經驗論理法則及平等原則,已屬判斷餘地遭濫用或違法之情形,因此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係屬較為罕見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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