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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職缺不見了 法院判知名電子廠賠償求職者17萬【林宏軒律師 撰】
陳姓女子去年2月面試一家電子公司被通知錄取後,人資要求她盡速確認可到職日期,陳女隔日便向原公司請辭。2週後人資突然又通知陳女原本的職缺已錄取他人,並安排另一個薪資較低的職缺給陳女。陳女認為該公司悔約,導致她離職,又花上6個月找新工作,要求該公司賠償約17萬元。新北地院審理認為,該電子公司確實未履約,不過審酌賠償的範圍,應以陳女正式離職日計算,因此判賠6日薪資,共5917元。
法律救生員認為:法院既然認為電子公司面試當天已錄取陳女,契約已成立,則法院認為該公司嗣後悔約,而以「契約未成立時」為要件之民法第245條之1作為賠償依據,似有矛盾。何況電子公司違反誠信原則的情事係發生於「契約成立後」,而非「契約成立時」或「契約成立前」,顯無該條之適用。本文認為陳女應該以電子公司不履行契約為由,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或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電子公司給付陳女回復職務前之薪資每月3萬5000元。相反地,若陳女反悔不報到,電子公司也可以依法請求相關賠償。陳女訴訟中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可能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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