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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可否對合乎噪音管制標準之商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鍾采玲律師 撰


(圖片來源:http://mazalife.goodware.com.tw/%E5%99%AA%E9%9F%B3%E6%BA%90)

王男在開設機車自助洗車場,由於是24小時營業,洗車場內的高壓水槍、風槍產生擾人噪音,住在洗車旁的徐姓女子因長期飽受噪音困擾,失眠無法入睡,精神嚴重受損,她多次致電洗車場溝通,還報警處理,但車場亦未改善,因此提告求償10萬元,法官最後判賠3萬元。

本文簡評
若王男確實違反噪音管制法之標準,除可能被政府處以行政罰外,實務上認為民眾亦可以王男「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為由,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惟若王男未達噪音裁罰標準,民眾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實務見解有爭議。有認為民眾既自行選擇商家林立、人車繁眾之區域作為居家處所,即應忍受與當地環境相當之氣響震動;亦有認為,噪音檢測之音量分貝數是否在標準管制範圍內僅為政府行政罰依據,不能因為音量分貝數在標準管制範圍內即認未對民眾造成影響,仍應就實際情形斟酌原告損害。

然若商家業已合乎管制標準,在損害賠償請求上仍應考量民眾是否已經提醒商家並給予其充足之時間改善、商家為故意或無意、噪音頻率等因素綜合考量,而非一概使民眾可向合乎標準之商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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