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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生開堆高機翻覆成植物人 雇主更一審無罪】林宏軒律師撰



2017年間台東女大學生在秧苗場打工,開堆高機時翻覆成為植物人,雇主被依業務過失起訴,但堅稱是女大生擅自開堆高機,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期徒刑5月,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更審認為將鑰匙放插堆高機上的是雇主之妻,雇主不在案發現場,不可能制止女大生駕駛堆高機,且雇主於案發前就有告誡女大生不能駕駛堆高機,因此判決雇主無罪。這樣的判決,有沒有道理?女大生有沒有翻案的可能?

本案重點在於雇主之妻將鑰匙插在堆高機上的行為應如何評價?口頭告誡女大生不能駕駛堆高機是否算是已盡注意義務?本文認為,既然雇主辯稱把鑰匙留在堆高機上是家人工作上的默契,且知悉女大生曾擅自駕駛堆高機,當時雇主之妻留置鑰匙也是為了給家人使用,則雇主似乎能預見女大生有偷偷駕駛堆高機的可能(若女大生不駕駛堆高機是否要徒手搬運?),上開情狀結合創造一高度危險環境,雇主若將鑰匙交接給現場的家人或放置於女大生不易取得之處,是否即能防止事故發生?雇主是否已盡到防免危險發生之義務?似應再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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