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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以「偵查」做為理由?】鍾采玲律師 撰



近期疫情嚴峻,指揮中心推出了「簡訊實名制」,並承諾該簡訊「限於疫情調查使用」,但臺中地院張法官說他工作中發現刑事警察局在搜索票聲請書中,利用嫌犯以簡訊實聯制發送的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疑似非法。

筆者簡評:
  1. 司法人員可否主張已取得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或主張是依照通訊監察所調取偵查必要之資訊而取得簡訊實名制之追蹤定位資訊?若可,筆者認為已違反指揮中心簡訊實名制「限於疫調使用」之承諾,且亦違背憲法第22條及釋字第603號之隱私權保障。
  2. 然若否定司法人員得以偵查名義合理化使用簡訊實名制資料,則司法人員違法取得之資料之效力為何?筆者認為現行法針對此種情形並無明文規定,恐回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不一定直接認定認該證據無效。
  3. 現今疫情嚴峻,基於共同維護全體人民安全而配合政府簡訊實名制政策,若政府能違反能以偵查為由違反「限於疫調使用」之承諾,恐降低人民配合政府政策,疫情難以掌握之情形。現階段指揮中心法制作業全無,建議遴派合適法律專長人員與指揮中心同步作業,逐步研議將指揮中心的空白授權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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