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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疫死亡,可否請求國賠?

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下稱CDC)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負有積極擬定防疫計劃、執行防疫政策、統籌整合各部會資源與人力等措施。但今年5月疫情爆發,造成數百位染疫者不幸死亡,累計已達五百多人,讓人不禁聯想,此次疫情爆發是否與「3+11(居家檢疫3天採檢陰性,再自主健康管理11天)政策」、「PCR核酸篩檢量能不足」、「疫苗數量短缺」、疫情警戒升級延宕等防疫措施、未全面「普篩」有關?至於染疫身亡者家屬,應向誰請求國家賠償?又會遇到什麼難題?
向誰請求國賠?
  • 衛福部或CDC?
  1. 從時間軸來看,指揮中心110年4月14日宣布於隔日起放寬國籍航空機組員返國檢疫措施,由原本「5+9」調整為「3+11」,接著同年月20日起陸續爆發華航機師染疫、華航諾富特飯店群聚感染,且華航機師與萬華茶藝館、蘆洲獅子會、宜蘭遊藝場的感染源都是英國變異株,可見國內疫情爆發,與「3+11」政策宣布時間,緊密關連,尚難排除兩者間因果關係的存在,且衛服部未作成會議紀錄,若該政策涉及利益交換或有其他違法情事,陳時中所屬機關衛服部恐怕有國賠責任。
  2. 「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依疫情嚴重程度,分四個層級,陳時中需確實執行,若其不執行或遲延執行,於國外早已宣布將台灣列入旅遊警戒區域時,衛福部仍持續+0,手握大權,後知後覺,是否應負怠於執行職務的國賠責任,也有考慮空間。
  • 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政府負責轄區內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防疫藥品、器材、防護裝備的儲備等事項、執行防疫政策,及整合各醫療機構資源。若各縣市政府首長未能整合所屬醫療院所的相關防疫計劃,又未嚴格督促所屬醫療院所確實執行相關防疫計畫與措施,至轄區內疫情未能及時予以遏止,致染疫者因此(例如無病房而於家中隔離)死亡,則各縣市政府恐亦應負消極不作為的國賠責任。

因果關係的兩道難題
  • 首先,染疫死者家屬很難證明「陳時中的政策造成死者染疫」、「縣市政府的政策造成死者染疫」,因為無法確定是否沒有「3+11」政策、沒有及早進入三級或四級警戒就不會染疫,更何況有時疫情傳染鏈不明,欠缺資料可佐。
  • 就此,實務上有援引學說提出的「比例因果關係說」、「疫學因果關係」,來減輕被害人的舉證責任。前者認為雖然造成染疫死者染疫的原因很多,但只要陳時中的決策增加染疫的風險就應負擔一定比例(例如30%)的責任;後者認為只要提出統計數字,證明陳時中的政策所增加的染疫危險已達「合理的可能性」,就推定因果關係存在。
  • 其次,染疫死者家屬須證明「死者因染疫而死亡」,例如提出醫學統計上,「有慢性病染疫者」死亡的比例遠超過「有慢性病未染疫者」,來推定染疫與死亡間因果關係存在。
  • 至於訴訟上其他舉證責任減輕的方法,礙於篇幅,無法詳述。若有疑義,或有需協助的地方,請按官網最下方「線上法律諮詢」聯絡律師。
結語
回顧SARS案件,最高法院曾判決台北市聯合醫院應負國賠責任。此次疫情再度爆發,染疫身亡者家屬可以先向衛福部書面請求賠償,被拒絕後再提國賠訴訟,但舉證上有一定的難度,能否事先取得並保全本案相關證據,避免行政機關有意隱匿,為本案決勝的關鍵,其餘訴訟成敗,則視個案狀況而定。
不過,類此重大事件,訴訟的成敗倒在其次,在國家賠償前階段,與行政機關協商期間,即可知政府之態度,或許集結人數眾多,有成立協商之可能,以平亡者冤魂,並為政府將來防疫標準立下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