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誰請求國賠?
- 衛福部或CDC?
- 從時間軸來看,指揮中心110年4月14日宣布於隔日起放寬國籍航空機組員返國檢疫措施,由原本「5+9」調整為「3+11」,接著同年月20日起陸續爆發華航機師染疫、華航諾富特飯店群聚感染,且華航機師與萬華茶藝館、蘆洲獅子會、宜蘭遊藝場的感染源都是英國變異株,可見國內疫情爆發,與「3+11」政策宣布時間,緊密關連,尚難排除兩者間因果關係的存在,且衛服部未作成會議紀錄,若該政策涉及利益交換或有其他違法情事,陳時中所屬機關衛服部恐怕有國賠責任。
- 「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依疫情嚴重程度,分四個層級,陳時中需確實執行,若其不執行或遲延執行,於國外早已宣布將台灣列入旅遊警戒區域時,衛福部仍持續+0,手握大權,後知後覺,是否應負怠於執行職務的國賠責任,也有考慮空間。
- 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政府負責轄區內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防疫藥品、器材、防護裝備的儲備等事項、執行防疫政策,及整合各醫療機構資源。若各縣市政府首長未能整合所屬醫療院所的相關防疫計劃,又未嚴格督促所屬醫療院所確實執行相關防疫計畫與措施,至轄區內疫情未能及時予以遏止,致染疫者因此(例如無病房而於家中隔離)死亡,則各縣市政府恐亦應負消極不作為的國賠責任。
因果關係的兩道難題
- 首先,染疫死者家屬很難證明「陳時中的政策造成死者染疫」、「縣市政府的政策造成死者染疫」,因為無法確定是否沒有「3+11」政策、沒有及早進入三級或四級警戒就不會染疫,更何況有時疫情傳染鏈不明,欠缺資料可佐。
- 就此,實務上有援引學說提出的「比例因果關係說」、「疫學因果關係」,來減輕被害人的舉證責任。前者認為雖然造成染疫死者染疫的原因很多,但只要陳時中的決策增加染疫的風險,就應負擔一定比例(例如30%)的責任;後者認為只要提出統計數字,證明陳時中的政策所增加的染疫危險已達「合理的可能性」,就推定因果關係存在。
- 其次,染疫死者家屬須證明「死者因染疫而死亡」,例如提出醫學統計上,「有慢性病染疫者」死亡的比例遠超過「有慢性病未染疫者」,來推定染疫與死亡間因果關係存在。
- 至於訴訟上其他舉證責任減輕的方法,礙於篇幅,無法詳述。若有疑義,或有需協助的地方,請按官網最下方「線上法律諮詢」聯絡律師。
回顧SARS案件,最高法院曾判決台北市聯合醫院應負國賠責任。此次疫情再度爆發,染疫身亡者家屬可以先向衛福部書面請求賠償,被拒絕後再提國賠訴訟,但舉證上有一定的難度,能否事先取得並保全本案相關證據,避免行政機關有意隱匿,為本案決勝的關鍵,其餘訴訟成敗,則視個案狀況而定。
不過,類此重大事件,訴訟的成敗倒在其次,在國家賠償前階段,與行政機關協商期間,即可知政府之態度,或許集結人數眾多,有成立協商之可能,以平亡者冤魂,並為政府將來防疫標準立下歸責原則。